“大赦”台商 不是利多是扩权

时间:2007-11-07 10:55   来源:中国台湾网

  



陈水扁玩完“大赦”,谢长廷跟上。


  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谢长廷日前释放“利多”消息给台商:一是要研拟十八至廿四个月非法大陆投资的大赦期,以引导以往抬面下外流的资金回台;二是将企业投资中国净值百分之四十的上限,改采个案审查。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刊载社论指出,参选下任“总统”的两位候选人,都是接受法治教育出身的法律人,其中谢长廷曾任律师多年,现在看他提出的台商利多政策,显然已将法治、人权保障的理想抛之脑后了。

  社论说,所谓“大赦”台商,听起来好像是与人为善的口气,其实已将台商视为罪犯,因为如果没有犯罪,何来“大赦”之可言?但是认定台商偷跑犯罪,这可是相当严重的指控。不要以为“大赦”只是一句形容词,“赦免”一词出自法律人的口中,认定他人犯罪的意识形态必然存在;而当局利用追诉犯罪的检察权力,必欲加课投资对岸的企业负责人刑责,联电曹兴诚为和舰案被诉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上月地方法院宣判检方罪证不足,被告无罪,坐实了外界对于检察官为了防堵台商跨海投资而不惜编排罪名的指责。“大赦台商”的说法,与检察官追究台商刑责的心态,如出一辙。在法院判决无罪之后提出赦免台商的政策,心态委实可议。

  社论批评,当局为了政治意识形态动用公权力管制产业投资行为,根本是权力的滥用,不是尊重市场机制的道理。不要说不可以刑罚相逼,即使施以行政处罚制裁,也不妥当。事实上如说台商偷跑违法,讲的也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制裁,不能假设必有可资赦免的犯罪行为存在。“大赦”,也是“总统”才有的权力,“总统”参选人以之为提出利多政策的基础,并非偶然。不过“宪法”要求“总统”依法行使赦免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总统”参选人不能推说不知道“总统”的赦免权力应受法律的限制。依照现行法律,只有在法院认定有罪确定,才有赦免的余地;“大赦”台商,是在暗示先要追诉才予以赦免吗?如果认为偷跑有罪,为何现在并不追究刑责?如不先行追究刑责,当选“总统”又如何能够行使大赦之权?“大赦”台商,究竟是要让台商安心?还是要让台商害怕?

  还不用说,依照现行法律,针对行政罚的制裁,“总统”动用赦免权的条件并不具备。“大赦台商”之说,如果不是在以刑罚恫吓企业,是在主张“总统”该有赦免行政处罚的权力吗?那岂不是在为扩充“总统”的赦免权力地步铺路?“立法院”会同意吗?如果做不到,是不是一张救不到人却可以吓死人的空头支票?

  社论指出,更为严重的是,隐藏在放宽百分之四十投资上限规定背后的控制权力。百分之四十投资上限规定是民进党在野期间就存在的法律,当年曾有触法者施以刑罚的恶劣规定,解严后已将刑罚规定删除,但是“公司法”上的限制仍然存在。现在所谓的利多政策,说是要改成个案审查的方式,加以放宽,然而个案审查真的是一种放宽的政策吗?其实正好相反。

  所谓个案审查,就是要由当局针对每一个投资案加以审查,再行决定是否容许企业超越百分之四十的投资上限之意。所以需要个案审查,就是因为百分之四十的投资上限继续存在之故。利多的消息之中,其实是说要加强管控百分之四十投资上限规定之意。

  不但如此,个案审查的做法,意谓着当局行政裁量权力的高度运用,习法出身的参选人不会不知道个案审查尾随着政府偌大的执法裁量权。也就是说,当局逐案审查企业应否受到百分之四十投资上限规定限制的时候,生杀大权存乎一心,可也由当局,不可也由当局,行政裁量权的扩充,就是企业投资的许与不许,全看当局脸色的意思。这哪里是企业投资的利多,它根本是当局扩权的利多。

  社论最后表示,将充满了当局扩权寓意的政策包装成投资的利多政策,不是一种诚实的政治态度。提出产业政策的“总统”候选人,不会是未经深思熟虑的许诺,反倒像是某种处心积虑的政治盘算,祭出了加强控制台商投资活动的枷锁,却要台商以为是利多的好消息。这样的政策,出自一位长期追求法治,讲究人权保障的“总统”参选人之口,只能令人再度警觉政治学上那个颠扑不破的道理,权力的诱惑着实惊人,追逐权力的人,永远只知道追逐权力的扩张,谁也不能例外。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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