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报》今天刊登资深台湾问题评论员永辉的文章指出,陈水扁打着为台湾百姓谋福祉的旗号,以所谓“英雄的悲壮、道德的勇气”,在各种场合慷慨激昂的标榜自己强力推动“入联公投”的决心和目的。21日,陈水扁在“台湾心会”六周年活动演说时却首度承认,2004年,扁吕之所以能大选获胜,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在选战策略使用了“大选”绑“防卫性公投”,议题虽然不痛不痒,但形成了绝对的捆绑效应。扁更嚣张的宣称,未来只有坚持将“入联公投”绑定“大选”,“长昌配”才有希望胜选。
公然“违宪”
由此看出陈水扁大胆拿自己的“卑鄙奸巧”铺陈张扬,确实已经狂妄到了肆无忌惮,孤注一掷的地步;同时也让人看的更清楚,陈水扁用尽所有行政资源、党务资源,耗费民脂民膏,强力主打“入联公投”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一人之私、一党之私,确实法理难容。
岛内现有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台湾地区最高层次的法律。尽管“中华民国宪法”从两蒋时期到李登辉主政,一直不断受到“台独”分子的强烈挑战,甚至几经修“宪”,但始终未敢篡改“中华民国”的“国号”。陈水扁当局为了挽救颓势,抛出“入联公投”的政治烟幕弹,公然宣布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直接涉及到了“国号”的变更,从台湾现有法律角度来说,也是属于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联合国是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他不同于世贸组织、亚太经合会等非政府间的组织,可以允许非主权国家的地区加入。陈水扁推行“入联公投”就是试图改变“中华民国”的“国号”及台湾非主权国家的现状和地位,这就是公然的“违宪”行为。
未经审议
文章表示,依照台湾现行所谓的“公民投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性公投”的适用事项包括: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的创制、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案”的复决。由此坐标系来评判,扁提出的“入联公投”根本不在上述四项适用范围之内。从国际通用惯例看,只有在社会对特定公共政策出现争议,无法通过议会协调解决时,才会使用公民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但即使这样还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具体明确的关乎民生的公共政策性议题;二是议题存在广泛争议;三是议会协调失败,无法使民众对议题达成共识。
民进党操作的“入联公投”议题根本就不属于公共政策性议题,更未经过台湾“立法院”的审议,而且在今年六月份,台湾“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表决民进党提出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案,投票表决最后认定“入联公投”不合规定,充分说明了“入联公投”的违法性。
变相“台独”
文章说,“反分裂国家法”作为中国的一部国内法,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争取和平统一前景的和平之法,也是对“台独”分子分裂活动的震慑打击之法。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历来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联合国的2758号决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在联合国代表全中国,当然也代表台湾人民。无论台湾以任何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都是对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公开挑衅,都是分裂中国的严重行径。陈水扁推行的“入联公投”就是变相的“台独公投”,就是明火执仗的分裂行为,就是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践踏,后果十分严重。
当然,检视陈水扁任期内的言行,不公不义,不合情理,知法犯法的劣行比比皆是,其本人及家庭被岛内检调单位起诉的贪渎官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陈水扁大可以其享有的“豁免权”,目空一切,嚣张傲慢,敢放话说“看谁敢来抓我”。但多行不义必自毙,“入联公投”破坏台海现状,就是“台独”违背法理量变引起的质变,到那时候,陈水扁操作“入联公投”赢大选的梦想不仅会落空,还将会作为“台独”分裂分子依法受到中华民族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