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男:“特别费”的大赦与特赦

时间:2007-09-27 10:48   来源:中国台湾网

  

  香港《苹果日报》今天刊登时政评论员江春男的文章,文章说,谢长廷主张推动大赦以解决“特别费”这个历史共业,立刻受到各界讥评,马英九则提出特赦作为反制,原本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解套办法,再次被淹没在口水中。
  

  “特别费”恶斗所致

  

  “特别费”如果要全面发动侦查程序,全国近千位检察官,都放下手上的案件全力投入,也要好几年才能结案,一个案件瘫痪整个“司法”系统,但却无助于法治精神的提升。因为,它根本是政治恶斗的苦果,与社会正义无必然关系。这种与时代脱节的制度,必须用政治方式加以解决,大赦是最有效的办法。

  

  大赦和特赦都是“总统”的权力,但是两者性质和效力都不同。大赦的效力包括罪与刑,不论起诉、侦查和定罪均宣告无效。而特赦原则上只能免其刑,而不是免其罪,因此,对于仍在侦查中,或已经起诉但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确定者,均不适用。

  

  不过,大赦很容易引起误会,以为和古代皇帝的“大赦天下”一样。许多人批评谢长廷的大赦是为了替阿扁一家脱罪,其实,“总统”如要对“特别费”采取大赦,“立法院”应该先通过一个有关“特别费”的个别“立法”,对其适用范围和标准详加规定,在这个“立法”过程中,就可把真正的贪污排除在外。
  

  特赦适已判决者

  

  马英九所提的特赦,只能适用已经判决的人,尚在侦查中或审判中的案件均无法适用,对“特别费”问题的解决并无实质帮助。他所主张的由检察机关作出统一见解,也非解决问题之道。
  

  由下任“总统”推动大赦,才是解套的最好办法,但此举必须有“立法院”的配合和支持才行,不是“总统”一人所能独断的。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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