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贿款流向不明 检方又给高捷案画红线?

时间:2007-08-06 14:26   来源:SRC-9

 

  台湾《联合报》今天的社论说,高雄地院宣判高捷公办六标弊案,五名评决委员,二人有罪,三人无罪。有罪者中的钟善藤、吴孟德,以及无罪者中的周礼良,三人均系由前高雄市长谢长廷指派或委派担任委员。倘若要以此案观察对谢长廷的政治影响,自然不能单论周礼良,亦须探究钟善藤、吴孟德的犯罪因果。

  至于弊案与谢长廷究竟有无牵连,由于当初高雄地检署根本没有调查谢长廷,所以起诉的犯罪事实只提到谢长廷指派或委派评决小组委员为止,并无其它的叙述;且当初高雄检方也曾留下一个尾巴谓“将继续追查舞弊造成数以亿计溢付工程款之流向”云云,唯至今亦无下文。这些皆是检方所画红线以外的未知地带。

  据闻,“最高检察署”成立特侦组之后,相关资料与其它谢长廷被控的案件如“特别费案”等,均已由特侦组接手侦办。因此,高捷公办六标弊案谢长廷的部分,仍待特侦组完成检方的使命,可谓尚未结案。

  社论指出,回头来看高雄地院的判决,由其有罪、无罪的认定,以及已经证实的至少尚有一亿三千八百万元贿款的流向不明,即可明了,当初检方侦查未完备,以致造成了判决结果与检方预期落差极大的现象。换句话说,倘若判决仍留有诸多疑问,责任应在高雄检方,而不是法官的问题。

  判决认定,本案舞弊的手法是评决委员利用BOT合约规定任一厂商最多只能得到两个标的规定,以及掌握各标投标厂商家数的信息,将公办六标分成三批,每批又分两标开标,且先开只有一家参与的标;荣工公司投三标,但只有荣工公司一家参与的两标被安排先开,荣工公司即“顺利”得两标,依规定在其它标案出局;但荣工公司很有竞争力、价格低于行贿厂商华大成公司,且荣工公司希望得到的CR5标,却因荣工公司被以技术安排出局,变成华大成一家而如愿得标。至于另一行贿厂商前田/隆大公司得到CO2标,则是由评决委员以“在地厂商优先、日本厂商合作技术好”等理由,予其优先议价权,再由吴孟德泄漏底标,使其得标。

  由舞弊手法来看,不仅非常细腻,且因评决委员须集体决定,若无一定安排及默契,恐怕无法如此顺利让行贿厂商如愿得标。然而,评决委员的判决结果是二人有罪、三人无罪,重大关键在于:担任中间人的张志荣、陈建廷,供认了索贿及行贿情节,且张志荣付款的银行流程也查出详细数据,但仅钟善藤及吴孟德有受贿资料。至于其它标的最后得标金额,均达底标金额百分之九十九,检方虽指控周礼良泄漏底标,却因检方未提出积极证据,而无法认定。

  检方指控因得标过于接近底价而导致溢付的部分不计,仅张志荣与陈建廷供认的索贿金额,华大成公司部分达一亿二千八百万元,前田公司部分亦实际支付一千万元,贿款总计达一亿三千八百万元。其中张志荣承认取得四千二百万元,其余则在陈建廷手中。钟善藤受贿三百万元,吴孟德受贿二百万元,亦是由张志荣交付。判决指出,张志荣说其它三千七百万元交给其妻买股票了,但陈建廷手中近亿元下落如何,则完全未交代。也就是说,本件弊案扮演重要角色的评决委员,仅受贿二百万元或三百万元而已,但中间联络人张志荣、陈建廷却取得高达数千万,甚或近亿元的贿款,试问:这是合理的情况吗?

  再者,张志荣以其所谓“新文化联谊会董事长”的身分,竟然享有此种机会与权力,可以居间拉拢谢长廷指派或委派的评决委员,收受并分配贿款,这又是何等神通?考虑此点,以及评决委员必须集体决定,则张志荣的供述是否就是全部真相,即大有探究之余地。

  社论认为,侦办犯罪搜集证据,是检方的责任。高捷弊案判决结果仅能显示不完整的案情,未能揭露全部真相,其实是源自检方调查的质量不良;正如台开案耐斯集团支付赵玉柱父子的金钱谓为“借款”,或SOGO案迄今仍有巨额礼券下落不明,法院虽有心亦无权处理。高捷弊案的完整真相,还要看现在的特侦组与当初的雄检有没有不同的担当和作风!

(编辑:晓章)

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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