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局立法机构日前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如果公务员被列为贪污罪的被告,就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
新条文规定,如果检察官在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从公务员涉嫌犯罪起往后三年内,任何一年增加的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一年度申报的总额时,公务员本人必须就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假如没有正当理由不说明或者无法提出合理说明,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至于来源不明的财物,检察官或法院在结案后都将视其为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和没收。
另外,政党也应该按规定申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