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溯源:《开罗宣言》发表于重庆
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临行前,军事委员会拟定了关于开罗会议中方应提出的问题草案,包括收复中国所有失地、朝鲜独立等。
11月22日至26日,开罗会议召开,三国领导人讨论了对日作战、对德作战等问题。蒋介石提议,应发表共同声明,宣示对日作战的总目标,昭告天下。这份会议公报的初稿根据中方的方案,由美方拟出第一稿、第二稿,罗斯福总统亲笔修改,蒋介石认真审核。第三稿、第四稿由英方做出调整,中、美两国对英方的修改表示异议,维持中、美两国的主张,最终定稿由丘吉尔首相润色、加工,用英文书写。开罗会议的“最终公报文本”(Final Text of the Communiqe)是“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e),收录于《美国国务院文件集》1943年12月4日。
开罗会议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召开的。为安全起见,三国领导人在草拟这份公报时,没有标明会议的名称、时间及准确地点,仅简略表示“在北非召开了一次会议”。这与和平环境时期发表联合公报,是有相当大的差异。为了不使德国、日本的情报机关知道美英领导人在西亚、埃及一带会面,三国一致同意在德黑兰会议结束后再发表这份公报,“将来须由三国同日同时发表”。
11月28日至12月1日,罗斯福、丘吉尔与斯大林在德黑兰召开会议。在得到苏联领导人的认可后,11月29日,罗斯福总统决定,发表“开罗会议公报文本”(text of communique)的时间定于“12月1日(星期三),格林威治时间23时30分发布”。
华盛顿时间12月1日下午6时半,美国政府公开发表这份公报全文,美国各大广播电台第一时间播出开罗会议的消息。其时已是中国重庆时间12月2日8时许。
根据三国约定,英国政府于12月2日在伦敦公开发表了公报全文。同日,中国国民政府在重庆由中央社发布这份公报。12月3日,重庆《中央日报》在第二版(第一版为广告)上方刊登《会议公报全文》的中文译本: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驰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绝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三国领导人将姓名署于这份文件的开头,符合二战期间盟国领导人发表联合公报的规范。中国领导人排名第二。
《开罗会议公报》只有英文,没有中文。中文译文没有将“all the territories”译出,有一点缺陷。完整的译文应为:“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所有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归还中华民国。”(原文: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12月4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昨日发表开罗会议公报以后,中外舆情莫不称颂为中国外交史上空前之胜利。寸衷惟有忧惧而已。”31日,蒋介石记本月反省录,之(三)“开罗会议公报如期发表,军民精神为之振,此乃国家百年来外交上最大之成功,又为胜利重要之保障”。可见,在这份公报最初发表时,中美英三国称之为“开罗会议公报”或“开罗公报”。
由于“开罗公报”是三国作出的共同“声明”(statement),其与“宣言”(declaration)词义相近,故在“开罗公报”发表后,就有美英高层人士称之为“开罗宣言”。
1943年12月7日,美国驻华大使高斯致电美国国务院:“12月4日,在重庆的两个韩国政党的代表来到美国大使馆,要求解释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关于韩国‘在相当时期’(in due course)一词的确切含义。”该电文第一次提及“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宣布:“8.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译文: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通过《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the Cairo Declaration)作为“开罗会议联合公报”的简称,首先为美、中、英三大国所使用、确认,逐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长期沿用,一直至今。
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无条件投降书,“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关于日本必须将侵占中国的所有领土归还中国得到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的确认以及日本的接受,环环相扣,构成了国际法的有效约束力。中国政府正是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的相关内容,收复华中、华南、华东、华北、东北、台湾等失地。1895年1月被日本窃取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也应包括在内。
《开罗宣言》的主要内容构思于重庆,《开罗宣言》的起草首先由蒋介石提议,《开罗宣言》是中美英三国领导人的共同意志,《开罗宣言》“同日同时”发表于华盛顿、重庆、伦敦,重庆拥有《开罗宣言》的首发权,《开罗宣言》命名于重庆。
在重庆发表的《开罗宣言》,敲响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丧钟,是1840年以来,近代中国从国家衰亡走向民族复兴的历史转折点,是亚太地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实现国家独立的解放宣言,是人类追求和平与正义的普世宣言,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作者:褚静涛,为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