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永红:海西先行先试与ECFA连接并行不悖
华广网21日刊载专家唐永红的文章,题为:海西区先行先试战略可与两岸ECFA连接: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并行不悖。全文内容如下:
在海峡两岸研议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准备从制度安排层面推进整体层面的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以及两岸经贸活动自由化与便利化的过程中,旨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海峡两岸区域合作的《国务院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意见》于2009年5月正式出台。此时此举引起海峡两岸有关专家学者特别是台湾各界的高度关注与猜想。台湾一些人士一方面担心大陆此举赋予海西区先行先试有关的特殊政策是否会进一步促进台湾产业西移,从而掏空台湾产业(事实上,产业转移是必然的,唯有以产业升级与创新加以补缺);另一方面更是担心大陆此举是否意味着以两岸区域层面的合作来放慢两岸整体层面的合作步伐,甚至替代两岸整体层面的合作,从而有碍台湾全球化战略的推进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在两岸决策信息不对称且两岸互信脆弱情况下产生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也表明有必要厘清从区域层面推进两岸合作与从整体层面推进两岸合作的辩证关系。这不仅对凝聚两岸共识、顺利推进两岸合作是必要的,而且对海西区用好用活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力与政策至关重要。
一、两岸合作需要从整体层面与区域层面同时推进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践表明,区域一体化不仅是一个从自由贸易区到关税同盟再到共同市场进而经济联盟以致完全的一体化这样漫长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两岸ECFA的具体内容也将随着两岸一体化进程的循序推进而动态调整),而且从自由贸易区到关税同盟再到共同市场进而经济联盟等各种程度与形式的合作与一体化,相应需要各成员方在经济发展基础层面与经贸政策可协调性层面具备一定的条件。当前,两岸经济体确有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压力,但与此同时,两岸经济体在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开放程度等各个层面的差异较大。这必将对两岸整体层面的制度性经济合作与一体化的步伐形成相当程度的制约。
诚然,当前的两岸经济体在经济相互依存性、经济市场规模、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经贸政策可协调性等方面已具备进行一定程度与形式的合作与一体化安排所必需的一些基本经济条件,以实现预期的经济效应。然而,从适宜的合作与一体化形式应引致尽量小的不对称性冲击标准看,并非合作与一体化的各种程度与形式都适宜于当前的两岸经济状态。
其一,虽然两岸经济体当前的关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经相差不多,但两岸经济体当前的关税水平尚有较大的差距,关税工具在当前对两岸经济体的重要性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特别是两岸经济体各行业当前的对外关税水平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为避免共同对外关税与贸易政策对两岸经济体的不对称性冲击影响的出现,关税同盟在当前就不宜作为两岸经济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的实践形式。
其二,当前两岸经济体不仅在体制与机制层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水平上,大陆经济体总体上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且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尚处于初期阶段,而台湾经济体已基本完成工业化,并开始迈向后工业化阶段,因此,近期内两岸经济体在财政、货币、收人分配、区域开发等宏观政策层面基本上难以统一,经济联盟及其之上的合作与一体化程度与形式对两岸经济体来说只能是未来的理想目标,而不能作为当前甚至近期的现实选择。
因此,两岸制度性经济合作与一体化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并需要有一个彼此磨合与相互适应的过程,以便加快合作与一体化的步伐。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探索切实可行的途径,利用有效的措施,逐步化解两岸经济交流、合作与一体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利冲击、摩擦与矛盾(在存在明显差异的经济体间实行共同的经济政策必然产生明显的不对称性冲击,这种明显的不对称性冲击反过来会阻碍共同政策的推行),增强两岸的互信与共识,从而在确保成本与风险最小化的同时促进两岸经济制度性交流、合作与一体化快速并稳健发展。
一个可行途径与方式,就是在两岸整体层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的同时,在有条件的两岸次区域层面先行先试较高程度的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这显然也可为将来两岸在整体层面推进这种较高程度的制度性合作与一体化探索经验,累积互信,并构筑必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基础与动力。例如,在两岸整体层面推行自由贸易的同时,可在闽台之间先行先试资本甚至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配置,构建类似共同市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形态,以便在将风险和代价降低到可控制和可接受的范围的同时,为将来在两岸整体层面的共同市场的构建探索经验,奠定基础。
二、两岸区域合作与两岸整体合作并行推进的意义与作用
两岸区域合作与两岸整体合作并行推进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作用。
其一,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并行推进有助于两岸经贸活动自由化与两岸经济一体化的快速稳健推进。如上所述,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在不同程度的自由化与一体化位阶上并行推进,一方面有助于将自由化与一体化的冲击与代价降低到可承受的程度,将自由化与一体化的风险降低到可控制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可通过区域合作实践的先行先试来探索经验、奠定基础、累积动力,从有助于两岸经贸活动自由化与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既快速又稳健的推进。
其二,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并行推进有助于大陆将推进两岸经贸活动自由化带给大陆在地产业与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可以承受的程度。目前,大陆还是发展中经济体,台湾已是发达经济体。因此,还是发展中经济体的大陆在与已是发达经济体的台湾进行双边经贸活动自由化安排,必然面临相对较大的不利冲击。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并行推进,如上所述有助于大陆将推进两岸经贸活动自由化带给大陆在地产业与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可以承受的程度。
其三,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并行推进有助于海西区自身发展与闽台紧密关系发展。如果只是在两岸整体层面推进ECFA,而不赋予海西区在ECFA中的先行先试权力与政策,那么海西区将不得不与大陆其他地区站在同一政策起跑线上与台湾发展经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海西区本身在
经济腹地、内外通道、基础设施、产业配套等方面相对于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已经不具竞争优势,结果海西区在对台招商引资与发展对台经贸关系方面的成效必然不彰,进而海西区自身发展也必将难如人意。相反,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并行推进,这一方面可充分利用海西区与台湾具有的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地缘文化关系与优势,做好先行先试的工作;另一方面也为海峡西岸经济区进一步发挥对台优势与作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机遇。
其四,区域合作与整体合作并行推进有助于充分照顾台湾方面的利益。当前,台湾当局与业界都希望透过商签ECFA,不仅在大陆独享“超WTO待遇”,而且在两岸经贸开放谈判上“多拿少给”。但大陆方面出于改善两岸经贸关系中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台湾当局至今未能遵循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所致)并为服务于大陆在地企业拓展台湾市场的需要,在两岸整体层面的合作中更愿意坚持对等开放互惠互利的原则(大陆坚持这一原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一原则乃是双边经济关系安排的国际惯例,更何况发达经济体应较发展中经济体率先履行经贸活动自由化与更加开放市场的义务也是以WTO为代表的国际经济社会的通常做法)。这显然对台湾是利弊参半,因为对台湾敏感产业可能会产生冲击。而在区域合作中则可避免这种尴尬。大陆可以在海西区单方面向台湾业界作出更大程度更多领域的开放与准入安排,台湾业界则可运用海西区对特定产业如金融业的低门槛、额外优惠等政策,纵使无法实现后发先至,至少可以追回一部分过去因台湾当局禁足西进而流失的机会。
三、海西区先行先试战略与两岸ECFA连接的政策体现
众所周知,《国务院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若干意见》明确赋予了海西区对台经贸交流合作的先行先试权力与特殊政策,包括:
“在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框架下,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要求,允许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取得经验。”
“在两岸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机制过程中,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适当增加对台合作的用地指标。”
“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加快台商投资项目审批。”
“积极推动建立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在此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显然,上述先行先试权力与政策实际上体现了海西区对台先行先试战略与两岸ECFA的连接。当然这里对海西区对台先行先试战略与两岸ECFA的连接的授权仅仅是原则性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两岸整体层面推进的ECFA进程而定。原则上两岸ECFA明天要做和才能做的自由化措施可以今天就在海西区先行先试。如此就能达成两岸区域合作与两岸整体合作并行推进的意义与作用。显然,由于经济活动自由化与经济一体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两岸ECFA与海西区先行先试的具体内容及其连接也应是动态变化和适时调整的的。(唐永红,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台办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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