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祖嘉:两岸签署经济协议可加强双方互信
台湾《联合报》3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日前提出对台政策新六项原则,其中一项提及两岸应推动签署“综合性经济协作结构”,此一建议可说是正面回应了马英九的想法。两岸若能签署经济协作协议,不但对台湾经济会有重大效果,且因两岸间存在许多敏感政治问题,若能签署,自然也会有重要的政治意涵。
文章说,对于以贸易为导向的台湾而言,如果两岸进行自由贸易会大大增加台湾对大陆的出口,尤其是受到当前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两岸贸易自由化就显得更为重要。此外,台商海外投资中,超过七成是前往大陆投资,有了“综合性经济协议”之后,大陆台商的投资将可获得实质的保障。
在综合性经济协作协议下,台湾的人流、物流、与金流都可以完全自由的在两岸之间流动,台湾不但有机会成为台商营运中心,而且台湾也有机会吸引更多的外资到台湾来,或者可在台湾生产,行销大陆;或者利用台湾的人力与技术,把台湾当成进入大陆市场的平台。
文章指出,2010年大陆与东协国的自由贸易区即将成立,其后,日本与韩国也将陆续与东协国成立自由贸易区,我们看到某种形式的东亚自由贸易区即将出现,台湾却不得其门而入。如果台湾与大陆签署综合性经济协作协议之后,台湾也将有足够的理由与新加坡、日本、美国等国家签者自由贸易协议。
文章认为,除了上述重要的经济意涵以外,两岸签署综合性经济协作协议也有重要的政治意涵在内。因为发展经济关系是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因此双方可以借着经济关系发展来创建起双方的互信关系。如果能签署综合性经济协作协议,可以让双方的互信基础大大的往前迈进一大步。在这个互信基础上,未来进行政治性协商时,应该就会容易很多。
文章说,以当前两岸经贸发展的关系来看,要立即签署全面的综合性经济协议不容易。且就算签署后也很难立即实施,以大陆与东协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为例,签署时间为2002年,正式实施则为2010年。因此,我们认为两岸可先签署一个“框架集性协议”,其中只有些较简单协议,然后在此框架集性协议下,两岸再就经贸正常化(即WTO原则)、关税减让、再到经贸自由化等等事项逐渐协商,最后再走向全面性的综合性经济协作协议。(作者为台湾政治大学经济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