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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台湾的选举政治 不择手段创意无限

2007-11-20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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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政治上所发生的许多事情,台湾以外的人经常都看得一头雾水。11月16日的两宗事件,就是例证。

  第一宗是高雄市长的选举官司,6月15日地方法院已判决民进党的陈菊当选无效,但11月16日的上诉法院却改判当选有效。

  第二宗则是同一天,民进党控制的“中央选举委员会” 不理会各界的反对,硬是强行通过了所谓“公投绑选举”的“一阶段投票”。

  知名政论家南方朔在香港《明报》发表评论文章,认为上述两宗事件都很值得讨论。

  去年12月9日,台湾北高两市选举。在选举活动必须停止的最后关头,民进党以假造的说辞与证据诬指国民党候选人贿选。纵使到了投票当天,法律已禁止任何选举活动,但陈水扁却仍宣称对手“贿选抓到了”。这种突袭式的造谣手法果然奏效,国民党市长候选人以1114票的极微差距落败。于是遂开始了漫长的选举官司。 6月15日的一审,认为民进党的竞选手段恶劣,已触犯了“选举法律”里所谓“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而意图使别人不当选的规定,因而宣判民进党的陈菊当选无效。这项判决对当今台湾“为求当选而不择手段”的选举风气有吓阻之效,因而判决一出,各方都给予极大的肯定。

  而这样的判决,大出民进党意料之外,于是在判决之后,民进党从陈水扁开始即不断抨击“司法官是蓝色”、“司法不公”云云,向“司法官”施压;此外,人们也知道,台湾的“司法”官僚体系,愈到上层由于接近权力,愈容易受到政治影响。于是遂有了11月16日推翻了原判的判决。这项判决的理由之可议乃是:

 

  (一)它认为民进党竞选手法可能涉及诽谤,但法律条文规定“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却被解释成所谓“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须是“强暴、胁迫”之延伸,而突袭式的造谣并非“强暴胁迫”。咬文嚼字到此程度,其蓄意开脱已明。

  (二) 法官认为“其他非法之方法”,必须“立法”举例,法律未明定即不能判有罪,法官将自己的责任推给了“立法院”。法官断案必须本于法条、法律的时代精神和需要而做出适当的裁量,而今却自我窄化成法匠来开脱卸责,难怪判决一出,台湾的媒体都要为之失望了。根据此案之判决,对台湾目前这种“为求当选而不择手段”的政治风气,实在已成了变相的鼓励。台湾的政客一向认为,只要不择手段选赢,法律就拿你莫可奈何。这种观点现已获得证实;也证明了愈是上级的法院,愈会向权力低 头。

  文章认为,由高雄市长的选举官司,已可看出台湾的“司法”愈到上层愈向权力投靠的特性。难怪此项判决一出,国民党主席吴伯雄立刻警觉到马英九的“特别费案”,虽然一审无罪,但到了二审,却可能会判有罪。吴伯雄的推断虽然太过悲观,但未尝没有道理。目前民进党掌握了权力,对“司法”检调已可任意操控,因此,它会以双重标准决定起诉谁或不起诉谁;也可以其权力影响“司法”判决。有了高雄市长这项判决的先例,往后任何不可思议的判决也将不再使人意外 。

  其次就台湾的所谓“公投绑选举”和“一阶段投票”问题而论。近年来民进党总是热中于“公投绑选举”,原因在于它要借着具有高度意识形态的题目搞“公投”,而将意识形态的斗争带进投开票所内,在投票的最后一刻向选民做出投票的提示,从而拉高它的得票率。只是2004年的“中央选举委员会”认为“公投绑选举”,如果不分开投票会容易出错,因而遂“两阶段投票”,先投候选人,接着再领“公投”票。如此始流程顺畅,也不至于投错票箱。只是由此一来,它原来的“公投绑选举”即绑得不牢,收效较小。

  于是为求绑得更紧,今年遂有了“一阶段投票”的设计。明年1月12日是台湾“立委”改选,根据选举制度,这次投票将有两张选票,一张是候选人票,一张是政党票;此外在“公投”问题上,则有民进党的“讨党产”票及国民党“反贪腐”票,意思是说一个投票人进了投票所,一次就领4张票, 虽然对“公投”票可不领或只领一张,但这种情况肯定不会太多,绝大多数都会领4张,于是在投票时就很容易投错票箱。但尽管各方对此多表反对,认为选举及“公投”的票应分开,但民进党却仍坚持到底,那么,他们到底在打什么算盘呢?

  文章指出,(一)乃是一阶段投票,可以提高“公投”票的投票率,也可以把诸如“讨党产”这种问题搞到投票的那一瞬间,让人民对国民党的痛恨再度浮起,从而即可使民进党的得票增加。

  (二)“一阶段投票”容易投错票箱,它规定投错票箱也算有效,这意谓着到了选举时,除非所有的票全部开完,把投错的票也重新计算归类,否则即不可能出现选举结 果。以前台湾选举,到了晚间7、8点,大体的结果就已出现,而若改“一阶段投票”,则可能到了晚上10至11时都还不一定有结果。当投开票和计票已被搞得 如此复杂与冗长,当然也意谓着选举舞弊的空间和时间也告增加。

  文章认为,“公投绑选举”和“一阶段投票”这种极琐碎、但也极权谋的政治操作,台湾之外的人看得一头雾水,但民进党乐此不疲,其实仍是“为求当选而不择手段”的延伸。把不是问题的问题搞成大问题,把可以简单化的问题故意复杂化,目的没有别的,就是为了赢而已。也正因为民进党在“一阶段投票”上恶搞,蓝色执政的18个县市遂决定自己用“二阶段投票”,问题在于只要少数县市“一阶段投票”,投开票的时间就会拖延,而只要拖延,就有选举舞弊的空间。国民党最近已在训练万人监票队伍,这已显示出明年的“立委”及“总统”选举,谁也不敢拍胸脯说不会爆发严重的冲突。

  11月16日,一天之内台湾出现两宗对选举影响极大的事件。高雄市长选举无罪,显示出台湾这个地方,只要选举靠着不择手段选赢,法律就会站到你这一边。而“一阶段投票”问题,则显示台湾选举的不择手段已到了何等程度。台湾以民主而沾沾自喜,其实则是台湾式的民主,除了选举之外,已别无其他价值。台湾别的政治创意没有,但在不择手段上却招式变化无穷。台湾式的不择手段之选举政治,不正值得作为民主政治教科书里的反面教材吗?

[责任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