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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台湾“司法”价值分裂 急需变革

2007-10-02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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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论家南方朔1日在台湾《中国时报》撰文说,台湾“司法”被政治权力所役使已久矣。最近特侦组对谢苏吕游等人“特别费”案所做之处分,引发双重甚至多重标准之讥,可谓再次显露出台湾“司法”沉着的严重性。当初案件在特侦组分案时,抽到的检察官与马英九“特别费”重迭,当时舆论普遍认为人的重迭将有助于标准的重迭,而今所显示的却是同样的人原来还会有不一样的标准,这种价值判断的分裂症和其显露的黑暗性,已有必要让我们重新思考“法文化”的问题了! 

  文章说,稍微熟悉西方法律运作的,当知把“司法”起诉案件办到像台湾这样标准双重或多重的,在外国几乎绝无可能发生,原因即在于“法的普遍性”,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价值判断的普遍性”,早已被视为法文化积累的二大天性,任何人都不可能触犯。但不容讳言,现代法治观念在我们社会乃是外来文化,它在我们社会是否深植人心,实在大可怀疑。如果回头重读十八世纪西方思想家如法哲学家孟德斯鸠、哲学家黑格尔、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等人所做的“东方观察”,即可发现当今台湾的“司法”实在非常“东方”,这种“东方性”也正是台湾式民主的本质。 

  所谓司法的“东方性”,孟德斯鸠在《法意》里指出:“有些国家,它们的法律根本不是个东西,只不过是权力意志的反覆无常与任意独断而已。”而除了权力意志左右司法外,东方政治另一特性乃是统治者经常以高于法律的特权做为荣宠而赏赐给手下,有荣宠的可违法而不必究责,荣宠被收回者即难免遭到天威不可测的厄运,由于法律如此难测多变,因而法官论事遂惴惴不安,仰意承旨,或者钻弄文字以罗织,或者断章取义而开脱,进而对同类案件则思理各异。所谓法律的东方性,其实也就是政治干涉下司法人格的分裂性。在这样的社会里统治者有至高的权力。专业司法领域追求自己目标的高贵性也就不可能出现。而今天台湾“司法”在价值分裂的泥淖里打转,不就是孟德斯鸠上述论点的证明吗? 

  而说得比孟德斯鸠更严重的,要算德国大哲黑格尔了。他在《历史哲学》里指出,东方的统治者不可测,当官的等着荣宠,害怕被打入冷宫或收回荣宠,随便弄个法条就被干掉,而百姓则怕不小心惹祸上身。因此,这样的社会是没有荣誉心的,只有刁民才可能在不确定的法律网络里如鱼得水,奸巧者得利,正直者受祸。在这样的社会里会一切都变得很虚假,表面讲尽漂亮动听的话,内心则不知在打着什么坏主意;表面上假装弱者,事实上则是玩着扮猪吃老虎的奸计,黑格尔说:“荣誉之心既然无存,人与人之间又缺乏权利义务观念,于是谦逊或自贬自抑的意识乃极通行,它又很容易变成自暴自弃与极大的不道德。撒谎和欺骗也因而成为常态。” 

  文章认为,无论孟德斯鸠或黑格尔所谓的“东方式司法”,所说的都不只是古代的十八世纪,而是可用来印证今天台湾“司法”的现况。长期以来,我们社会皆相信“有钱(权)判生,无钱(权)判死”,现在更相信“不选起诉,要选无罪”,“司法”在台湾除了享有功能性的特权,对整体社会的进步其实已成了一种负动能。我们不要以为“司法”在社会及政治进化的过程中缺席,与普遍百姓无关。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即指出过,司法制度对社会也是一种财富的容器,当司法倒退,财富容器就会变小,只有司法进步、民生乐利,才可以替人民带来更多机会。今天台湾经济停滞,“司法”的倒退不能说不是原因之一。 

  也正因此,台湾把个“特别费”办得荒谬无比,不只看得出政治在其中的斧凿痕迹,也看得出“司法”在权力意识下的自我扭曲和自我分裂。这时无论用阴谋论去加以解读,或对这些案件加以抨击,都显得太过琐碎。台湾把“特别费”案办得荒谬无比,其实是司法东方性的整体显露,如果台湾政治、经济和社会还想再进步,其实已到了必须展开一次“司法”革命的时候了! 

  而谈到司法革命,则必须从头来看对人类民主法治具有最大贡献的十八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及其中最重要的司法革命了。人类历史上首次把司法变成一种普通价值而不是当权者工具,也不是意识型态附庸的,即是苏格兰,苏格兰的启蒙与司法革命,释放出极大的自由空间,我们可不能忘了,发明蒸汽机的瓦特、发明脚踏车并替后来汽车文明奠基的邓洛普、发现盘尼西林的佛莱明,自由主义之父洛克、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可都是苏格兰人。 

  十八世纪前的西方和今日的东方相同,皆属专制和神权意识型态挂帅的时代。而结束那个时代的,即是一六九五至一六九七年间发生在苏格兰的一起司法起诉案──一个十九岁不到的神学院学生艾肯海(Thomas Aikenhead)因为亵渎而被大权独揽的检察长史脱亚起诉,尽管洛克等皆仗义执言,但该学生最后还是被绞刑处死。艾肯海死刑前的遗言,就是“希望我是司法滥用黑暗时代的最后一人”。 

  而后,该案在十八世纪苏格兰启蒙过程中,发生了极大的催化作用。在亚当斯密的老师哈切逊(Francis Hutcheson)、法官卡梅斯爵士(Lord Kames)等人领导下,苏格兰展开了一场司法革命,他们把改善司法人品、制度、取消宗教意识型态、塑造司法良心、人民对司法的抵抗权等合而为一。近代真正的民主法治,其实是在苏格兰建立的。十八世纪美国和欧洲进入盛世,靠的也是这场司法革命。 

  文章最后指出,今天的台湾,政治与“司法”日益倒退,它所显示的其实是古老的“东方性”,长此以往,除非台湾也来一场“司法”革命,否则只会奸巧当道,诡诈盛行,台湾也不会有更好的希望。 

 

 

[责任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