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康庄:侯宽仁又帮了民进党的大忙
调查了一年有余的四天王首长“特别费”案,终于侦结完毕,吕秀莲、游锡堃再加上陈唐山依贪污罪被提起公诉。民进党的“总统、副总统”参选人谢长廷、苏贞昌则获不起诉处分。
吕游陈三人的罪名相同,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及伪造文书罪。这三个人被起诉的证据如果真的十分确凿无误,检察官依法办事,局外人也无话可说,要静待走完法律程序,由法庭来宣判他们是否有罪。但是谢、苏二人的不起诉理由就很耐人寻味了,检方指出谢长廷在高雄市长任内,每月有半数“特别费”十七万元存入他的账户,共一千两百多万元,他在该账户支出的现金则有两千五百多万元,支出比入款多出一千三百多万元。苏贞昌在“总统府”秘书长及“行政院长”期间,“特别费”需领据核销部份均以现金支领支用,在台北县长时期,多以兑领现金方式支取,也有多余现金存入他的银行账户。存入的“特别费”共两百八十多万,提领数目则有三百十九万元。故此检方认为谢苏二人的“特别费”处理,都是账户的支出比存入的多,所以没有问题,决定予以不起诉处分。
“首长特别费”不需报销部份占50%。谢、苏二人不需报销部份都是账户提出的款子比存入的“特别费”多,也就是说他们比较会花钱,而且钱花掉了不容易追查流向,无法证明谢、苏有侵占“特别费”或挪为私人家庭用途,所以不起诉。至于需要单据报销的部份,检方只轻描淡写的说明谢长廷的单据有六张发票冒领了两万元特别费,但谢不知情。苏贞昌的单据中也有可疑部分,检方认为都是疏忽,不予追究。因为谢苏已经不予起诉,就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发票细节必须保密。在这方面检察官若要刻意隐瞒,从此便无法深究,若有隐情也就冤沉海底了。
可以看出来,高检署对“首长特别费”案已达到一个共识,不需要发票核销的50%特别费要看它的流向,如果这笔钱已经花光,无迹可寻,检方不予追究。承办四天王案及马英九案的检察官侯宽仁有一个理论,检察官没有查到赃物,就不必再去管什么叫赃物。故此在谢苏的银行账户中,发现二人的支出大于他们存入的“特别费”,就不再问他们是怎么花掉这些钱的,更重要的要原因是查不下去了。这正是马案和谢苏两案的主要差异,马英九也将50%不需单据的“特别费”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但是他比较节省,开销不多,甚至将多余的特别费申报为个人财产,检察官控告他“侵占公款”有据。这个罪名的成立,来自承办检察官认定“首长特别费”是公款,当用于公务,不是变相的首长津贴。将公款据为私有就是赃物,至少这是侯宽仁的观点。但是侯先生又说,查不到的赃物就不管它,这就有调查人员失职与无能的问题。将“赃物”变卖脱手和据“赃物”为已有的罪行,孰轻孰重?
“首长特别费”案谢、苏轻骑过关,其实早在大家的预料之中,尤其谢、苏二人。苏贞昌在一年之前,就指马英九将没花完的“特别费”申报为个人财产是一种侵占罪,说法与侯宽仁等检察官的认知完全吻合。马案一审无罪,主要是因为合议法庭对“首长特别费”的性质与侯某的看法不同,一审法官们认为“特别费”就是首长津贴。侯宽仁正在主导上诉二审马英九“特别费”案,他的理由应该还是同样的一套,审判结果则取决于二审法官对“首长特别费”的看法,是公款还是津贴?
吕,游,陈三人被起诉是否会对民进党的选情有影响,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一般的看法是吕,游,陈并没有直接参选,谢苏从此可以打出“我们比马英九清廉”的口号,侯检察官又帮了民进党的大忙。(作者为台湾民意调查基金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