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磊:“力霸风暴”暴露台湾金融监管问题
核心企业重整引爆民进党执政以来最大挤兑风潮
2006年12月29日,力霸集团突然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和紧急处分。“公司重整”是法院对面临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进行整顿,目的是让企业重建再生。依台湾法令规定,一旦法院同意“重整”,债权人就不能追债讨债,企业主在这段期间可以欠债不还,企业本身也不准变卖资产。
2007年1月4日晚台湾法院裁定对力霸集团的两家核心上市企业—中国力霸公司和嘉新食品化纤公司进行“公司重整”,这两家公司长年亏损,共负债400多亿元新台币,宣布重整后这两支股票停止交易。另一家力霸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中华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也由此受到民众的怀疑,次日爆发存款户的挤兑风潮。
“中华商银”于1997年上市,存款总额约1600亿元新台币。但在爆发挤兑风潮时其净值已经转为负118亿元新台币。5日爆发挤兑风潮后,台湾“金管会”被迫接管“中华商银”,并协同“财政部”、“中央银行”联合发表紧急声明,对存款人提供存款全额保证。台行政部门领导人苏贞昌也对民众进行信心喊话:“接管后,‘中华银行’存户无论存款金额多少,都能受到担保,一毛钱也不会少。”然而,挤兑风潮仍愈演愈烈,短短3天内,“中华商银”被提领431亿元新台币,超过台湾金融重建基金(RTC)400亿元的规模,台湾股市也因此下跌超过300点,总市值减少近8000亿元新台币。
“力霸风暴”对台湾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冲击。据初步估计,“力霸风暴”波及岛内约50家上市柜公司,实际损失超过150亿元新台币,其中仅兆丰金控受损金额即达83亿元。台湾当局在“力霸风暴”后须赔付金融机构及与力霸有融资关系企业的损失高达700亿元新台币。力霸集团旗下企业5000多员工也受到影响,因许多关系企业多数已陷入瘫痪状态,员工被迫展开自救、连日走上街头陈情。
“力霸风暴”暴露台湾金融监管制度缺陷
首先,政商勾结削弱金融监管力度。两种因素直接制约台湾金融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不敢与不愿。一是不敢。政治力量直接介入金融监管部门,从官员任命到弊案检调,使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投鼠忌器。如陈水扁的11次出访中王氏父子7次随行,王氏家族的政商关系使金融监管部门明知其企业有问题也不敢轻举妄动。二是不愿。政商勾结体制下易出现代理风险。金融监管机关“打虎无功、渎职无罪”,公务员普遍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反正管的都是“别人的钱”,赔了也不心疼。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不畅。力霸集团虽早被监控,但相关部门均直到案发后才发觉问题严重。“交易所”和“证期局”都是在1月4日力霸与嘉食化延迟公告时才知道,事后处分为时已晚;“银行局”虽早在5年前就对“中华商银”列管,却无积极停损处分措施;“金管会”在“中华商银”遭挤兑时还误判形势,未在第一时间进行危机处理,导致挤兑风波愈演愈烈;“官股董事”如能向外界透露公司财务情况,造成舆论压力,或依“公司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陈诉或检举,也可形成对企业的监督机制,但亚太固网官股法人董事担任该企业董事6年,竟连公司财务报表都无法取得。
最后,金融重建基金(RTC)增大道德风险。金融重建基金的目地是协助体质不良的银行打消呆账、提高资本适足率、或是进行整并,最后达到改善银行体质,避免体质不良银行出现挤兑,但基金的设立同时也会增大道德风险。从企业贷款者的角度来看,当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以后,他们会有更高的诱因去借更多的钱,而且还钱的责任心会更少一些,因为不还钱,银行倒了,会有金融重建基金出面弥补;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有了金融重建基金以后,就会更恃无忌惮的大量放款,而不必太在意放款品质;“政府”主管官员在金融重建基金成立以后也会有意无意放松对企业与银行的金融检查,反而增大了银行发生问题进而引爆挤兑的风险。台湾金融重建基金只有400亿元新台币,这次被迫接管“中华商银”,“国库”先行垫付431亿元资金,未来即使“中华商银”顺利拍卖出去,回收也有限,重建基金恐怕已无法应付其它问题银行的挤兑事件。
台湾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
为加强查堵企业弊案,台当局从强化金融预警、监管与治理制度三个方面出台对策。
首先,强化金融预警制度。一是资讯揭露。过去是采取被动方式,由上市柜公司每3个月提供的财报资料作监测,未来将加强信息搜集,确保及时掌握企业情况。二是集团监管。现行监管单一公司的办法不易判断企业财务往来情况,未来将改为集团监管,由专人专责掌控、研析,随时掌握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及市场情形,以降低风险。三是横向联系。加强“司法院”、“行政院”等跨“院”资讯联系工作,“金管会”还将成立信息研究专门机构,并强化“经济部”、“中央银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相关单位信息交流。
其次,强化金融监管制度。一是公布部分银行呆账大户。1月23日台当局公布“中华商银”、花莲企银及台东企银100万元以上的呆账大户名单,该作法是依金融重建基金条例规定进行,主要用意在于遏止有心人士进行掏空,也让社会大众对于呆账大户有所警觉。二是禁止企业负责人插足银行业。实施“产、金分离”措施,一般产业及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三是加强防火墙功能。对金融机构董监事及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的持股质押比率,进行规范及限制,以防止金融机构董监及大股东的交叉持股和恶意超贷。
最后,强化金融治理制度。一是立即纠正措施。效法美、日采取“立即纠正措施”(PCA),随时依金融机构的财务、业务恶化程度进行纠正。目前台“银行法”并未根据金融机构的财务恶化状况明确规定处置措施,未来将在“银行法”中新增“立即纠正”措施,视恶化情况惩处金融机构负责人,最严重将停业、撤照。二是金融机构接管规定。目前“银行法”规定,资本适足率8%以下、净值为负的金融机构才强制接管,未来将依资本适足率做分级管理,资本适足率2%以下即强制接管,无须等到净值为负;资本损失超过三分之一后,若业者不愿意增资,同样也构成接管条件。三是金融重建基金与存保基金合并使用,扩大处理弹性。两个基金分别负责赔付100万元新台币以上、以下的存款。拟实行存款限额保障机制,改变现行的全额保障机制,目的是为引导存款人选择经营较好的银行,并分散存款,以市场机制迫使经营不良银行退场,不致把风险都丢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