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虎:《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了反对分裂和维护和平的高度统一
自去年12月17日启动《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程序以来,该法受到海内外各界的高度瞩目,有关议论很多,直到今天种种议论仍然存在。一些人认为,这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当措施,是中国自己以国内法手段处理内部事务的文中应有之义,它的通过有助于有力遏制台独的发展势头,有利于台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但也有另一些人认为,这是中国大陆方面的“对台动武法”,是“战争动员令”,有可能伤害到目前的两岸关系。尤其是在台湾岛内,“台独”基本教义派肆意歪曲《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混淆视听,误导民意,借机对普通民众进行带有“台独”意识形态的蛊惑宣传,激化台湾民众对祖国大陆的敌意,企图恶化目前已经有了缓和迹象的两岸关系。
因此,有必要说明《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真正维护台海地区和平与稳定,推动两岸关系走向正常化,从而符合和满足两岸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辨证地看,《反分裂国家法》是反对分裂和维护和平高度统一的产物。为什么这样说呢?第一,从名称来看,《反分裂国家法》是非常特殊和讲究的。它没有像其他很多国内立法那样,在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这完全是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在两岸之间寻找最大的公约数和最大的契合点,因而这一做法本身就是促进和平共处的表现。它也没有采用《国家统一法》的名称。虽然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为与促进和平统一之间存在联系,但就目前而言,这部法律主要把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为,维护两岸关系现状作为当务之急。至于完成和平统一,国家宪法序言中已有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是否专门制定《国家统一法》需要视以后的情形而定。因此,由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为与维护两岸关系现状是高度统一的,所以它在立法的本意上是和平取向的,在客观上也是与目前的两岸和平现状或者说和平秩序是相吻合的。而且,特别重要的是,它的针对性极强,主要锁定的是“台独”分裂势力,而丝毫没有针对台湾人民的意思。
第二,作为国家的特别立法或专门立法,《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给“台独”分裂活动划出底线,而不是制定国家统一的时间表。一段时间以来,岛内“台独”主张甚嚣尘上,台独活动不断升级。例如,台湾当局公开提出“一边一国论”,并把它作为两岸政策的基轴;岛内分裂势力不断推动诸如“公投台独”、“台独制宪”和“台湾正名”等制造“法理台独”的活动,并在文化、教育和社会领域极力推行修改历史教科书等“去中国化”运动。这些主张和活动严重地威胁到一个中国原则,严重地威胁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严重地威胁到两岸关系的既存现状和正常发展的秩序。这些事实说明,遏制台独分裂国家的活动具有了极为现实的紧迫性,维护两岸关系的既存现状和正常秩序成为当务之急。针对这些情况,祖国大陆方面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办事”,对“台独”分裂活动进行必要的回击和反制,以有力地阻止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图谋和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以此来给国家统一划定固定的期限,更谈不上马上对台动武和实施战争动员。
第三,《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有利于台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不是相反。近年来,岛内各种形式的“台独”活动加剧,严重破坏了台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进而破坏了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事实说明,“台独”已经成为危机和祸乱之源,是引起两岸关系不稳定的真正原因所在。对此,即使是国际社会也表示了清楚的认知。李登辉等人头上顶着的“麻烦制造者”的帽子不是我们带上去的,而是美国人最早给带上的,美国报刊最早使用了trouble maker这个词汇。为了维护两岸人民的切身利益,国家完全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乃至消除破坏台海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根源,以给两岸关系带来长期的和平局面。
第四,作为一部特别立法或专门立法,《反分裂国家法》符合国家宪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20多年来中国大陆一贯的对台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当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出现一些不利于国家和平统一的分裂因素时,我们完全有必要采取具体措施,例如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等专门法来落实宪法赋予的职能,遏制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更重要的是,《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手段表明祖国大陆坚定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以最大诚意,以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基本立场;同时,表明祖国大陆坚决反对、遏制“台独”及其分裂活动,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维护国家统一的坚强意志。在“台独”因素受到遏制和自灭的情况下,祖国大陆仍然会把推进两岸和平互动和实现和平统一作为首要的政策目标。
第五,《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主旨还在于对两岸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防止破坏目前两岸关系秩序的行为。长期以来,祖国大陆为发展两岸关系,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表现出了极大的诚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相当的程度上,祖国大陆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强化两岸关系的规范,加强双方的理性预期,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和造福两岸人民。但是,“台独”势力不仅没有对这些带有极大诚意的巨大努力做出应有回应,而且还蓄意反其道而行之,以加紧推动“台独”分裂活动制造两岸关系的紧张和危机。其中,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台独”分裂势力不遵守两岸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和默契(如92共识),破坏已经形成并在两岸关系中起作用的行为规范,使得长期以来两岸关系缺乏应有的理性预期,两岸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无序成分有所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两岸关系加以适当的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惩戒,就成为一个需要加以应对的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社会关系和秩序,规范人和各种实体的行为。在社会秩序存在的各种规范中,法律是最高形式和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这次,祖国大陆被迫采取法律手段遏制和制止“台独”,在客观上会起到规范两岸关系,规范当事者行为的作用。用法律作为规范秩序和行为的手段,一方面意味着确实出现了危害秩序而必须加以处理的因素,另一方面意味着秩序有可能回归常态。
第六,从立法的技术角度讲,《反分裂国家法》主要采取反向逻辑,或者用台湾人的话来讲,是采取“负面列表”的形式,充分表达我们的原则性立场;而不是采取通常所理解的正向逻辑。也就是说,这部法律着眼于“防患于未然”,在出现“违法行为”后对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对《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进行说明时所指出的,“采取非和平方式制止国家分裂、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我们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而《反分裂国家法》正式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说明,国家针对“台独”分裂行动采取非和平的解决方式是有条件的,是迫不得已的,被迫的、最后的,甚至是无奈的(对于台湾人民来讲尤其如此)。
总之,《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精神,既充分反映了祖国大陆在反分裂国家问题上坚定的国家意志和不妥协的决心,又充分反映了祖国大陆维持两岸现状和规范两岸秩序的理性态度。在相当的意义上,它还证明,在目前两岸关系处于非常微妙和敏感的时刻,祖国大陆愿意以宽容的精神采取有弹性的做法,以推动两岸关系的积极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从这一意义上说,《反分裂国家法》确实是反对分裂和维护和平的高度统一。那种把《反分裂国家法》歪曲为“对台动武法”或“战争动员令”的说辞,完全是别有用心的,是在误导岛内民众的视听;其所包藏的意图是继续煽动台湾民间对祖国大陆的敌意和对立情绪。但是,《反分裂国家法》的通过和围绕着这部法律所做的政策解说会使世人了解事情的真相,理解和获知这部法律的本意。其结果,会使对《反分裂国家法》所做的扭曲成为“不能自我实现的预言”。
编辑: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