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宗:陈水扁玩弄“公投台独”或“新宪公投”是分裂国家的罪魁祸首
陈水扁在破坏两岸关系,分裂国家的罪恶活动中,经常以“公投台独”为杀手锏,打着“尊重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幌子,妄图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陈水扁在今年元旦讲话中又提出所谓“新宪公投”,叫嚷“民间版‘台湾新宪法’草案”将在今年诞生,如果台湾社会条件“够成熟”,2007年将举办“新宪公投”,要“由下而上、由外而内、先民间后政党”,在2008年催生一部新“宪法”。可见,“公投台独”或“新宪公投”本质上是一回事,都是要达到其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罪恶目的。他这种狡诈多变的罪恶图谋无论从国际法或国内法看都是站不住脚的,必须予以彻底揭穿。
所谓“公投台独”,就是以“全民公决”方式决定台湾的“政治归属”。但台湾历史上是中国领土,根本不存在“政治归属”问题。台湾自二战结束后已因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也不存在所谓“归属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蒋介石在日本投降后发动全国性内战,导致中国人民革命推翻蒋介石政权。此时中国人民本来可以一举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全国统一,但由于美国干涉中国内政,对我实现两岸统一的政策横加阻挠,以至到今天海峡两岸的统一仍然没有完成,并使“台独”问题发展成为东亚的乱源,这是美国长期干涉中国内政、推行反华政策的结果,这就是台湾之所以成为问题的症结所在。其次,台湾并不是“台独”分子所说的殖民地,台湾是地地道道的中国领土,属于中国内政问题,不容任何外来干涉。因此,台湾在国际法上不享有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赋予的“民族自决权”(或台独分子所说的“公投权”)。
众所周知,1960年《宣言》是在上世纪60年代全球掀起反殖反帝高潮、殖民主义统治趋于瓦解的形势下通过的。《宣言》一方面指出,“使人民受外国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必须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让“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同时《宣言》第7条又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十分明显,《宣言》既要求彻底消灭殖民统治,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又反对在“民族自决”(或“全民公投”)的幌子下,不加区别地搞分裂国家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活动。可见,《宣言》是把“民族自决”与“分裂国家”这两种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将前者纳入国际法范畴之内,这是二战结束以后联合国关于“民族自决原则”的权威解释,是在民族问题上对国际法的最新发展。
关于“民族自决权”,有人把它最早追溯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前卢梭所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但卢梭的学说是为了反对西欧君主主权和罗马天主教廷的宗教特权而提出的,带有反封建、反神权性质,与现代国际法无直接关系。“民族自决权”学说的另一重要来源,是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论述,他在1914年2月撰写的《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宣称,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注:《论民族自决权问题》,《列宁选集》,第二卷,第50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并且指出:“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上所谈的‘民族自决’,除了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能有什么别的意义。”(注:《论民族自决权问题》,《列宁选集》,第二卷,第512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显然,如果从字面看,很容易认为列宁所强调的民族自决权就是不加区别地主张民族分离和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承认民族自决权,就等于承认民族自由分离的观点。
实际上,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论述是从一般被压迫、被剥削人民的利益出发的,当时还看不到后来所暴露出来的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的复杂性。其次,列宁虽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他的学说为二战后国际法律文书的制定起了先导作用,但在国际法上毕竟是一家之言,不具有国际习惯法和条约法的性质。第一次真正把民族自决原则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还是1960年第15届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正如前面所说,作为民族自决权第三个重要理论基础的这一《宣言》,是二战后民族自决权原则实践的先声,为民族自决原则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此后,联合国在1965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通过的《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亦称“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欧安会1975年通过的《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亦称“欧安会最后文件”)都基本上按照上述1960年《公约》的解释,将“民族自决”写入了自己的文件。例如,1965年制定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第一条完全一样,特别强调“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促进自决权的实现”;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在“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原则”一节中,规定“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的地位;……在行使自治权之前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应继续存在”,“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的全体人民之政府的自主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1975年的“欧安会最后文件”将一国内少数民族根据宪法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与殖民地人民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享受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权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在第七和第八两节中。
由于“民族自决”原则多次为国际法律文书所引用,对于这一原则无论从内涵到其后的实施都已由广大联合国会员国达成一致,故它已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固定下来,任何人不得加以篡改或歪曲,否则就是破坏联合国宪章和违反国际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联合国对“民族自决”和“分裂国家”早有界定,使《宣言》的后续工作有章可循
1960年联大在制定上述《宣言》时,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公民投票”和“分裂国家”之间制定一个区分标准,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有所遵循。大会在考虑上世纪60年代全球反殖反帝运动经验和各殖民地附属国的实际情况后,提出“联合国在帮助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国家”取得独立和消灭殖民统治上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须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大会提出一条重要标准,虽未写入《宣言》,但得到联合国会员国的共识,即只有“远离海外、遭受殖民统治并具有与宗主国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权以公民投票方式,实现民族自决。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就不能被看作殖民地国家,不得给予它以民族自决的权利。由于有了上述公约及相关规定,在60年代初世界反殖反帝运动风起云涌的形势下,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塞浦路斯等前殖民地国家先后取得独立,并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特别是阿尔及利亚,最初虽然遭到法国反对,但在“宣言”的影响下,法国总统戴高乐仍然承认了它的独立,从而表明60年《宣言》在推动世界反殖运动上已初见成效。【参见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古德里奇等人著《联合国宪章诠释》(Leland M. Goodrich, Edvard Hambro, Anne Patricia Simons,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entary AndDocuments P.P.32-34,1969 )】
三、非殖民地化特委会根据《宣言》帮助60多个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宣言》通过后,联合国大会于1961年11月27日通过第1654(XVI)号决议,进一步设立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或“特委会”)。该委员会的职权期限由每届联大延长。特委会会议通常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其工作从每年2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为了有效履行职责,特委会会议有时也在联合国总部以外地方举行。例如,它曾多次在亚的斯亚贝巴、贝尔格莱德、阿尔及尔、开罗、科纳克里、达累斯萨拉姆、金沙萨、里斯本、卢萨卡、摩加迪沙和丹吉尔等地举行会议。特委会还经常派遣其主席、观察员、或视察团到它所关注的领土进行视察或出席与非殖民化有关的会议。
特委会每年审查符合《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领土的名单。1982年,它通过一项决议,重申根据联大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波多黎各人民拥有自决和独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该决议完全适用于波多黎各。特委会还曾邀请纳米比亚民族解放运动西南非洲人民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对纳米比亚问题的审议。1982年,西南非洲人民组织代表接受同一性质的邀请参加了特委会会议,南非非国大代表也出席同一会议并作了发言。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3条(晨)的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于其所负有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在不违背安全及宪法之限制下,按时将关于各会员国分别负责管理领土内之经济、社会、及教育情形之统计及具有专门性质之情报,递送秘书长,以供参考”,联合国秘书处可根据当地提供的有关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最新情况写成简报,以供特委会每年召开会议时,对《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各有关领土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会议期间,特委会还听取领土托管国代表的发言,邀请非特委会成员国代表出席对托管领土的情况进行审议。委员会每年向联大提交一次报告,阐述已审议领土的情况。联合国大会即根据该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宣言》在各领土的执行情况。
特委会在1965年6月18日通过决议,提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注在葡萄牙托管领土、西南非洲和南罗得西亚境内侵犯人权的事件,并对该地区扼杀非洲人行使自决权的行动表示极大震惊。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联合国和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在反对殖民统治、促进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正是由于它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到2000年以前已帮助南非结束了白人种族主义统治,使60多个真正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在本世纪初的2002年,东帝汶又作为前殖民地国家在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的直接支持和帮助下取得独立。我国是最早承认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的国家之一。总之,所有这些国家都是按照《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规定合法地取得独立的,他们是真正的前殖民地国家。
四、多元民族和文化国家与殖民统治根本不同,搞“台独”既分裂国家,也背叛台湾
目前还在继续闹“独立”的地区实际上与反对殖民主义毫不相干,联合国从来不支持这类活动。例如,台湾当局挖空心思,打着“台独”旗号,妄图挤进联合国,却年年遭到联合国的抵制。这说明他们的分裂图谋早就被联合国看穿,说明“台独”是百分之百的叛乱,是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分裂行为。
与此相类似,加拿大的魁北克、西班牙的巴斯克、法国的科西加、英国的北爱尔兰等尽管闹了许多年“独立运动”,但均未得到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承认。特别是北爱尔兰独立运动是英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西欧一个典型的民族问题,但它并不属于非殖民地化范畴之内。众所周知,大英帝国在历史上曾经是所谓“日不落国家”,它的殖民地遍布全世界,直到上世纪中叶才全部取得独立,但是对这个面积只有14120平方公里的地方,英国就是不肯撒手,这是为什么呢?首先,因为这个运动借口“民族问题”在一国内搞分裂活动,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包括所谓“民族自决”在内,都不得人心。在国际法上,公民投票只是殖民地人民实现民族自决的手段之一,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或人民用以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印度在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声明,《公约》关于民族自决的规定不适用于印度,因为印度不存在外国殖民统治。其次,据统计全世界有一千多个民族,绝大多数国家都具有多元民族和文化的特点,如果都以种族或民族标准划界宣布独立,那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版图就将重新划分,
世界将更加战乱频仍,全人类的进步发展和经济建设势必化为乌有。对于这样的要求,联合国从来不予承认。
五、台、港、澳主权属我,任何形式的“台独”都会把台湾同胞引上绝路
众所周知,香港和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它们在历史上曾经被英国和葡萄牙通过武力和不平等条约等手段分别侵占过。在回归以前,由于它们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其主权属于中国,在国际法上只是“被侵占领土”,而非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中国政府明确反对把香港、澳门列入国际法上的“殖民地”范畴。1972年3月8日,我国驻联合国代表黄华致函上述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称:香港、澳门是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根据中国政府的声明,1972年6月15日联合国非殖民地化特别委员会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972年11月8日,第27届联大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可见,大量事实证明,是否殖民地国家不能自己说了算,必须经过联合国的审查,批准和登记后并只有在联合国的统一安排下才能实现民族独立。
台湾同我国海南岛、舟山群岛等一样,是我国沿海岛屿之一,自古属于中国领土,从来不是什么“独立国家”。台湾岛上许多住民都是世世代代从大陆迁徙过去的。历史上虽曾遭受过西方殖民主义者多次入侵,但当时的中国政府和台湾人民经过浴血奋战,早已把这些西方殖民主义者从台湾驱逐出去。尽管日本政府在1895年利用甲午战争的胜利,迫使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从中国窃取了台湾和澎湖列岛等,但历史证明,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中国政府已派员于当年10月25日在台北对日军主持受降仪式,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重入中国版图。至此,台湾早已回到祖国怀抱。“台独”分子妄图开历史倒车,把台湾再度从祖国分裂出去,是绝不会给台湾人民带来任何光明前途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潮流的今天,一个离开13亿大陆同胞、自绝于祖国的任何形式的“台独”,都会使台湾在整个亚太地区更加孤立和更加边缘化,把广大台湾同胞引上绝路。陈水扁无论玩弄“公投台独”或“新宪公投”,都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绝没有好下场。
(作者:刘文宗)编辑: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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