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宗:驳“台独”分子“开罗宣言无效”论
60年前,当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处于转折点,意大利已然战败,德日法西斯继续顽抗的时候,中美英三大盟国首脑及扈从人员聚集于开罗,共商作战大计。会后,三国首脑发表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开罗宣言》,其中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剥夺日本自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领土”。“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我三大盟国……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
《开罗宣言》不但为日本军国主义敲响了丧钟,确立了战后亚太地区的政治版图,并且为处于水深火热的中华儿女收复因1895年日本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马关条约》而割去的台湾、澎湖列岛等带来了希望,特别是为百年来饱受屈辱的中国人民所梦寐以求,建立统一独立、富强康乐的中国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
《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当时的中国只有一个,所谓“归还中华民国”就是归还中国,理所当然地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正如历史所证明,两年后即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宣布无条件投降,作为战胜国的中华民国政府派员于10月25日在台湾省台北市主持受降仪式,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已重归中国主权管辖。这一事实表明,历史已按照《开罗宣言》永久地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
以后,中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场伟大的人民革命推翻了蒋介石政权。按照国际法,一国因发生革命导致旧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后者当然继承旧政府行使的一切主权和权力。历史上例如拿破仑二世政府被推翻后,“并不使法国的主权有所改变,其继任政府仍然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见William W.Bishop, Jr. International Law, p.334 ) 在涉及台湾地位问题上,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进一步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历史事实和法律地位。这就再次证明,从1943年《开罗宣言》发表以来,包括台湾在内的一个中国原则如影随形,挥之不去。当然,新中国成立后还遗留下一个两岸统一问题。这个问题只能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求得解决,所谓“一边一国”论完全逆历史潮流而动,既违反《开罗宣言》和联合国决议,也破坏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必将受到严重的历史惩罚。
当前,台湾岛上某些人士竟然声称,“《开罗宣言》无效”,胡说它只是某些军事人员发表的所谓“新闻公报”,“未经三国元首签署”。这完全是歪曲历史的无稽之谈。事实上,根据美国政府监印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集》(1943年开罗会议和德黑兰会议)记载,《开罗会议》是由罗斯福总统发起,经与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和高级官员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半年多的准备后,才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开罗举行。
三国首脑及其幕僚人员无论在会前或会议期间,都就有关政治军事问题进行了差不多长达半年的函电往返和面对面会谈,最终确定了宣言的最后文本。(见上述文件集第448-449页)必须指出,宣言前面还有一个简短序言在过去的中译本里从未译出,即“罗斯福总统、蒋介石委员长、丘吉尔首相及其随同军事和外交顾问已完成在北非某地的会议,特发表共同宣言如下:”这个序言对了解该文件的重要性是必不可少的。它表明这绝不是一般的“新闻公报”,而是以三国首脑名义就一系列重大国际政治军事问题发表的国际法律文书。
《开罗宣言》发表前,其草稿曾经由罗斯福和丘吉尔分别进行了修改(见该书第309页和404页上的影印件),《宣言》的最后定稿就是在他们的修改稿基础上制定的。1943年11月26日下午,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将该稿交给美驻埃及公使寇克(Kirk),并告诉他应等到通知后(12月1日)在三国首都同时发表。这和“几个军事人员”有什么关系?从会议讨论内容看,三国首脑在双边会谈中,除《宣言》已公开发表的主张外,还涉及一些充分反映个人特点的高度政治敏感性问题。例如,在会议前夕(11月21日)美驻华大使赫尔利会晤了蒋介石,蒋说他意识到会议期间要讨论政治和外交问题,他个人很欣赏民主自由,但“未来联合国家的合作与团结在于吸收而不是消灭不同的意识形态”。
在蒋介石与罗斯福的会谈中,罗斯福建议由美英中苏组成一个四强集团以领导世界事务,蒋介石表示欣然同意。罗斯福问是否应废除日本天皇制度。罗斯福回答,这涉及日本的政治体制问题,应由战后日本人民自己解决。罗斯福问在战后对日军事占领中,中国是否应居主导地位。罗斯福说,中国没有能力担负这一重任,这理应由美国领导,但中国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他也认为,这应视将来实际情况而定。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蒋说,战后部分赔偿应以实物交付。日本许多工厂的机器设备、军舰和商船、铁路机车应运往中国。罗对此表示同意。关于收复中国失地问题,蒋和罗一致主张,由日本以武力攫取的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应归还中国。辽东半岛和旅顺、大连也应包括在内。
谈话中,罗斯福还不止一次地问到中国是否愿收回琉球群岛。蒋介石说,中国更愿与美一起占领琉球,然后最终按国际托管制度对琉球实行联合施政。罗斯福总统还询及香港问题。蒋介石建议,在考虑进一步措施以前,不妨先与英方讨论。
其他还讨论到朝鲜、印度支那和泰国战后的前途、美对华军事援助、外蒙古的地位以及成立联合司令部等问题。
以上事实雄辩地证明,《开罗宣言》是二战期间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后发表的一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国际法文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从来被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
还有人说,《开罗宣言》只是一种“新闻公报”,不具条约的效力。这也是不能成立的。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可见在国际法上,条约并不要求具有某一特定名称。最初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提出《国际条约法公约》草案时,曾列举以下名称,如条约、公约、议定书、盟约、宪章、规约、协定或任何其他名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条约”名称的不同,只表明条约的内容、缔约方式、手续、生效程序不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都是同样有拘束力的。美国法学家路易斯. 亨金等人在其所编《国际法- 案例与资料汇编》一书中写道:“条约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渊源。‘条约’一词通常用以涵盖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定。除‘条约’以外,还有其他一系列名称也含有国际协定的意思,其中比较常用的是:公约、协约、议定书、宪章、盟约、宣言以及条约或国际协定这种名称本身。其他类似的名称有:约法、规章、临时协定、换文,有时并包括公报或协议公告。”(见该书第386页, 1987年)这里,作者明显地把“宣言”、“公报或协议公告”等作为条约或协定的一种形式看待。因此,《开罗宣言》不管在哪个层面上都是有效的。
(来源:中国网;作者:刘文宗,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编辑:李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