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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网络黄牛”要从群众利益上去看

2019-10-31 12:46: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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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0岁的江西青年刘金福因在网上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抢火车票,收取佣金,2019年2月被以涉嫌倒卖火车票罪拘留,3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

  案件主犯刘金福对判决不服,在宣判后提起上诉。他的亲属同样也不理解:为什么一些平台推出的抢票加速包就不够犯罪,而刘金福就被判刑了呢?据此,法律专家给出的意见也不一样。有的说:在本案中,被告人所涉及的有偿抢票服务并非罕见,在很多互联网平台中都推出了类似的有偿服务,而有偿抢票则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消费者可以选择更为有利的平台为自己代购车票,在自愿支付且并非超出合理的报酬范围内属于民法而非刑法范畴;而另一方意见则认为:规定受益超过了一定金额,就可以被认为是抬高价格,属于倒卖车票,如果低于一定价格则属于劳务行为。

  本文中的对象刘金福偶然接触到某讯息渠道听说网络卖火车票可以挣钱后,就自己开了一间票务工作室,专门替人在网上实名进行抢购火车票。从2017年下半年,他以几千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各种类型的抢票软件,并购买了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接近上千个。在抢票成功后,根据所抢购的车票车次、乘车时段以及到达车站等不同情况,分别向购票人收取几十元到上百元的佣金。截止到今年2月份,他先后倒卖车票达到3749张,票面数额为123万多元,获利31万余元。

  对于刘金福的行为,其实也可以分为几个方面来看。在刑法中,倒卖车票等犯罪行为是指以利用优势控制票源,然后卖给不特定人,或者牟利为目的、囤积大量车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立法上,并没有定义为先买进后卖出。本案的公诉方认为:像是刘金福这种情况,用抢票软件大量刷票的行为,其实与抢票、囤票的黄牛党、票贩子并无差别,其本质都是把目标控制以后再进行加价或者高价卖出。这均是通过控制票源,让购票人无法用正常方式来进行购票,而不得不从其手中购买高价票。 

  另外,此案中需要厘清的,是如何辨别劳务代购和刘金福“代购车票”之间的区别。因为在很多代购行为中,很多劳务单位在重大节庆日期间通常会一次性为农民工群体购买几十乃至上百张车票,而刘金福的“预先囤积”客户信息再高价加价的行为显然超过了这一范畴。

  如何看待一些网络平台的“抢票”加有偿服务行为,以及刘金福在本案中的主要法则界定,其实还是要分清是否破坏了公平原则,是否扰乱了正常的购票秩序,是否真正属于劳务行为,是否真正存在于倒卖车票等行为。正如一些刘金福的“客户”的说法:如果不是票难买,我也不想花冤枉钱;不过,对比其他抢票的人刘金福的收费不算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前一段话,正是因为像是有刘金福这样的非法倒卖车票行为,才让正常的票务秩序得到冲击,其实不管是刘金福们的加价票卖得是否贵与不贵,其受害者则是广大的旅客。从维护广大旅客的利益上和维护社会公平原则上来说,刘金福法律制裁其实一点也不冤。(中国台湾网网友:曹毓祥)

(本文为投稿作品,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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