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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孝老遗忘症”患者该服“三常”药了

2018年12月04日 20:01:00来源:中国台湾网

  “我和老伴攒了10万元的积蓄都给了女儿,可她现在几年了都不来看我们,我怎样才能让她‘常回家看看’?”10月30日,硚口区人民法院长丰人民法庭的副庭长曹昌健接听读者咨询,市民钱爷爷讲述了发生在自家的烦心事。钱爷爷介绍,他和老伴只有一个独生女,两口子对女儿比较溺爱。此前,因为女儿老公欠下巨额债务,老两口还将10万元养老钱都给了女儿,外孙上大学时,钱爷爷也给了他1万元当学费。即便这样,女儿还是因小事跟老两口产生了隔阂,如今已经几年都不愿意来看望双亲了,这让钱爷爷很伤心(10月31日武汉晚报)。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作为一名老龄工作者,希望像钱爷爷女儿一样的“回家孝老遗忘症”患者常服以下“三方”,可望“药到病除”。

  处方一,常念父母养育之恩。父母之爱是伟大的、无条件的。一首古诗更是形象地描写了母亲养育子女之含辛茹苦。诗中写道:“阿娘怀子,十月之中。起坐不安,如擎重担。饮食不下,如长病人。月满生时,受诸痛苦。须臾产出,恐已无常。如杀猪羊,血流遍地。受如是苦,生得儿身。咽苦吐甘,抱持养育。洗濯不净,不惮劬劳。忍寒忍热,不辞辛苦。干处儿卧,湿处母眠。”古人曰:“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而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大恩大德。所以说,孝敬父母,尊敬长辈,是做人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美德。

  处方二,常思养老法律之神圣。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确定为子女的法定义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法律规定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其实回家看望父母并不需要法律的约束,那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面对不孝子女,老年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方三,常学孝亲敬老之事迹。中国一直是个重视“孝”的国家,有句话叫“百善孝为先”。古有“鹿乳奉亲”“怀橘遗亲”等故事代代相传。今有“中国好人榜”等孝老爱亲人物层出不穷。如浙江余姚市小曹娥镇镇海村村民叶久桥放弃高薪,辞职回家照顾九旬老母亲的事迹在当地传为美谈。

  《感动千万人的漫画》中写道:“请你紧紧握住他们的手,陪他们慢慢地走……”惟愿你我牢记父母之恩泽,心中永驻孝德之文化,常常行走在回家的路上。(中国台湾网网友:王红峰)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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