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公堂之上岂容律师胡说八道?
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主要原因是:律师在辩护中说“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8月12日,华商报记者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8月13日《华商报》)
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然而,当地司法局并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理由就是检察院的做法是否越位?
对于“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的律师言论,司法局认为,监管律师是司法局的职能,不是检察院的职能,检察院没有权力发《工作联系函》,司法局并不属于检察院管理,岂能盛气凌人?当事律师认为“律师有法庭言论豁免权”,意思是说自己在法庭上的言论不能被追究责任。
律师代理所有案件,都应该坚持“最大范围维护当事人权益”这个目标。“最大范围维护当事人权益”是没有一点问题的。但是,作为律师“最大范围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坚守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律师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然而这名律师说出“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的时候,显然已经逾越了法律红线,辩护基础不是法律范围,而是践踏法律庄严和神圣。
禁止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严肃规定,不管是国内法律还是国内观念,对于卖淫嫖娼都是所不齿的。作为律师更应该懂得法律的庄严,更应该知道自己的辩护必须切合公序良俗。为参与卖淫组织者的辩护,可以从其悔过自新角度,可以从其罪行较轻角度辩护,岂能说出如此荒唐言行?
想起小时候看的一部电视连续剧。里面有这样的桥段:一位女子被强奸了,她鼓足勇气状告强奸者。而对方辩护律师竟然问出这样一句话: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你是不是有性愉悦感受?律师说“如果有性愉悦感受,那就算不上强奸”。律师不敬畏法律才是社会的悲哀。眼睛里“只有金钱”是十分可怕的。
“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不仅践踏了法律,还传播了错误理念。这从情感上完全说不通。按照这种理论,是不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打死小偷,有助于减少犯罪?官员贪污,有助于减少腐败?拦路抢劫,有助于利益再分配?制造假货,有助于经济发展?教师性侵学生,有助于学生认识险恶?这不是胡说八道吗?
律师,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律师要靠自律,更要靠他律,靠法律。律师以“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这个观点为被告辩护,从事实角度看没有说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从辩护策略角度看,这样的辩护意见实际上没有意义。足见其水平之低下。
“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有豁免权就可胡说八道?(中国台湾网网友: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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