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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的灰色地带不能缺少监管的阳光普照

2018年06月05日 16:40:00来源:中国台湾网

  连日来,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沸沸扬扬的个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价片酬,明星涉嫌通过“阴阳合同”公然偷税漏税等行业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6月4日《澎湃新闻》)

  虽然目前事情尚未有明确结果,但是明星逃税并不是无中生有的事情,之前的毛阿敏和刘晓庆就是前车之鉴,而今更加崔永元的爆料,娱乐圈逃税并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现象就暴露出相关监管的缺失,明星采用阴阳合同逃税,但是监管却不能搞阴阳,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监管,加强法治,堵住明星逃税的漏洞。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本身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依法纳税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明星而言,更是基本守则,可是却有一些明星在具体工作中,想尽千方百计偷税漏水,明修栈道暗度陈仓,阳奉阴违,由于明星片酬畸高,一直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一旦偷税漏税往往数额巨大,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损失,不仅严重损害着法制威严,也损害着社会公平,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

  阴阳合同就是这样,它是一种典型的偷税漏税手段,明星通过和剧组签订两份合同,约定两组片酬,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这种方式严重违反着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明星偷税漏税已经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且依法做出处罚。

  明星偷税漏税,也暴露出相关监管的滞后或者缺失,因此,对于明星偷税漏税,监管不能后知后觉,应该将监管的关口前移,从一而终地保持高压态势,不能时紧时松,不能阴阳不定,一方面加强对明星纳税情况的评估和调查,充分掌握明星的纳税情况,建立完善的纳税档案,对高收入和高风险人员实施重点监控。另一方面,适时公开明星纳税信息,通过舆论关注,形成群众监督,不妨借此机会对娱乐圈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大整治,清除痼疾。另外,将纳税情况纳入明星征信系统,一旦发现偷税漏税现象,不仅要依法追究相关明星责任,还要列入诚信黑名单,采取措施限制其演出活动,甚至终止其演艺生涯。通过这些维护税法威严,维护社会公平。(中国台湾网网友:朱丹)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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