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落地”需细化惩处措施
近日公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乘客,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广州日报3月19日)
信用体系作为一种市场规范的社会机制,与当代人的生活已密不可分。而将违反社会道德法规与个人信用挂钩,则是制约和改善社会不良风气的最有效手段。前段时间的高铁“扒车门”,辱骂乘务员,动车上偷吸烟等等陋习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共秩序,危害公众安全。不仅造成了极差的社会影响,更对铁路等运输部门的治安管理敲响了警钟。而本次各部委联合发表的意见,对于规范和保护出行秩序无异于一场“及时雨”。
规定中关于动车组抽烟、无票乘车、冒用或使用无效优惠证件乘车、伪造车票、贩卖假票等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及限制乘车的时间。让读者们看来确实是大快人心,但详实的条文背后,惩处力度的细化才是影响规则实施的关键。
长久以来,对于违规违纪者的惩处力度,一直是多重矛盾的社会问题。一方面,社会大众站在公众利益的大角度总是呼吁执法有力度,治理才有深度;但当自身违规违纪时,却总想着如何找后门,如何说好话去逃避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中国的“人性化”执法存在争议。就拿前不久某旅客被逮到高铁抽烟,由于认错态度好,乘警对他进行教育并进行了200元罚款。而《铁路治安管理条例》中规定动车组抽烟罚款却是500-2000元。一方主动承认错误,认怨认罚;另一方审时度势,量刑惩处。从事件处理来说,没有什么不妥,但就法律惩处来说,出现了“老好人”的问题。而这就暴露了单一法规条例在执法过程中无法用定量去衡量对错的弊端。
那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就要求细化惩处措施和条例,对于认错态度良好,或者初犯者给予从轻处罚,对于“老赖”等不思悔改,变本加厉者从重处罚或直接拉入黑名单等等,因此,这对法规制定和诚信系统的完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要预防“白内障”式执法,摈弃“看得多”、“听得多”的惯性处理模式,绝不纵容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才能让信用体系真正起到规范的良性作用,让规则重拾约束力。
让信用体系建设“落地”任重而道远,除铁路联合立法部门加大宣传引导之外,公众也应高举“诚信”大旗,共同维护信用体系建设。唯有如此,方能让诚信思想共享神州。(中国台湾网网友:孙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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