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展现文化担当
145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这次会议通过的《公共图书馆法》,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文化立法,对进一步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里程碑式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指出。(11月6日《光明网》)
历经十多年,这部《公共图书馆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虽然有点姗姗来迟,但是却填补着我国关于公共图书馆的立法空白,也在填补着我国文化立法数量少的缺憾。对坚定文化自信,提升公民的阅读享受无疑有着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公共图书馆的健康规范发展。此次立法展现出巨大的文化觉悟和文化担当。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部关于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专门法规,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但是并没有变为现实。导致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存在着很多发展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藏书有限,得不到及时的更新和补充,再加上不注重环境建设,服务意识不到位等,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阅读需求,比如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缺乏政策支持,管理混乱,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导致一些地方公共图书馆门可罗雀,失去了本质意义,这些都是缺乏法制化管理和约束导致的结果,如今,出台并通过国家层面的《公共图书馆法》,无疑是对各地图书馆的规范,对经营和管理服务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也可以通过法制化规范为广大读者提供优质人性化的服务和消费享受,这对吸引公众阅读、确保公共图书馆健康规范发展无疑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公共图书馆城市的文化窗口,不仅能够提升城市颜值,也能提升城市气质,展现城市书香气息,可以称为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标配。带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因此,不能丢掉这个公益属性,在具体的操作中,不妨在各个中小学校和社区设置公共图书室或者阅读角,让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延伸到社会各个公共角落,这样不仅能够方便市民取阅,也能展现公共图书馆的公益精神和价值。
当然,除了在城市编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网络,还应该在乡村扩大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配送,可以利用乡村文化站和农村书屋,让图书走进乡村,走到农民身边,及时组织开展图书下乡,图书比赛,图书漂流等读书活动,提升农民参与读书的积极性,实现城镇和乡村公共图书馆均衡和共享发展。(中国台湾网网友:朱雀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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