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能量,人民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九大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关乎全国6亿人切身利益,也是这部法律实施14年以来的首次调整。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等七方面内容。
草案确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不仅给农民增加了稳定的预期的收益,保护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限;而且也非常有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别是有利于现代农业的资源配置。土地承包法修改草案明确提出的“三权分置”,将承包经营权分成了承包权和经营权两种权属,这样就形成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种权属,既发挥了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制度优势,更为提高土地收益提供了解决方案,随着法律修改实施,乡村振兴的历史机遇期即将到来。
在这次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中,还有一个不同以往的新亮点,那就是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而如今,进城农民有了更多的选择,根据草案: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
草案在为农民增加保障的同时,针对以往流转中出现的撂荒、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也提出了处罚的办法。根据新增加的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改变用途、弃耕抛荒,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的,不论是发包方或者是承包方,都有权要求收回土地。
千百年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既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又面向农业现代化的未来。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此次修法既有紧迫性,又有必要性。修法既是农民的希望,也是土地能量的再一次激活,让农民放心、让农业壮大、让乡村振兴。(中国台湾网网友:裴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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