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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半小时”成为群众口中的“难言之隐”

2017年04月19日 18:3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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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学生开办艺考培训班,雇几名在校大学生上课,地点在一所高中校园内。近日,一名“离职教师”向当地教育部门举报该培训班非法办学,没想到半个小时后举报信到了被举报人手里。(澎湃新闻网4月17日)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已成为我国纪检、信访、等行政机关办案的重要来源。作为公民有举报的权利,法律也有保护公民举报的义务。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都有明确,接受举报的机构要注重保护举报人隐私,但此事件中举报人发现自己的举报信息遭泄露仅仅半个小时,从这短短的时间内不难推断出有关受信部门存在通风报信的行为。

  举报信息遭到泄露,对于举报人来说是气愤的,也是担忧的。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作为处理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直接接触举报信息,若公职人员凭借“私心”任意泄露举报者信息,对举报人是不公平,更是不负责任的,会降低群众对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对“敢于说真话”的社会正能量也是一种打击。

  解除老百姓敢于举报的“后顾之忧”,处理举报信息的行政部门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举报人。作为直接接触举报信息的公职人员具备保护举报人隐私的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在处理举报工作过程中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对于探口风者坚决说不。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际行动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党的执政离不开群众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如果举报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惧怕打击报复选择“沉默”会让社会监督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更何谈弘扬正能量?(中国台湾网网友:南乔)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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