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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失火不能殃及铁路安全的“池鱼”

2016年08月15日 15:15:33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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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门村武广高铁的高架桥下有一处鱼塘被非法倾倒淤泥渣土,附近居民称,一年多来,每到晚上就有人将垃圾点燃烧掉,废气令周边居民不堪其扰,且大火就在高铁高架桥下,居民担心影响高铁行车安全。(南方都市报8月15日)

  细读发现,这次新闻中出现了当地村委、环保局、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四个部门,环保局的话可以理解为“我们没有扣押垃圾车的权力,我们要和街道与城管的兄弟一起去”,城管也说:“我们没有执法权,跟环保局反映了”,街道办说“劝阻无效,没有执法权没办法处理”,村委干部更是说:“不知情”。

  好的,都是权力有限,环保局扣不了车,那对场地负责人进行执法总是可以的吧;城管无法对场地负责人执法,那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把垃圾车扣押下来吧;街道办劝阻无效,是否有向上反映呢?武广高铁下,大火熊熊,莫非要等高铁因此停车后才能“知情”,冲天的火光能否烧出管理明确?

  作为平头百姓,有时候是“无知”的,对于燃烧垃圾问题,市民首先想到的自然是环保局,环保局说“独木难支”,那就应该由环保局来叫“帮手”,难不成要市民来牵头做?而且环保局知道“联合执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为何要等媒体介入后才发函求助?是部门间不和谐还是不知“人民为重”?责任不明确,管理划分不清,使得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踢“皮球”,孰不知这只会把民心踢远,让信任不在。

  而且这个“皮球”踢得不“专业”。垃圾倾倒的地点是在武广高铁的高架桥下,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的距离;而第二十九条又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对有此行为者,对单位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垃圾的臭味固然让人生厌,但是非专业人员,专门地点焚烧的垃圾更会可能产生无的形次生危害,垃圾处理原本是赋予政府的职责却因为政府缺席让“民间人士”代替了。更何况,在高铁桥下焚烧更是害人害己,不仅仅飘散的垃圾友可能损毁了线路接触网逼停动车,更有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中国台湾网网友:潘宇涵)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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