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实施不知不觉已快近两年了,我们国家的消费者维权意识近年来有着明显的提高。但其实,除了诸如“海南大排档”、“青岛大虾”等事件这样直观的侵权案件以外,其实咱们消费者还有着诸多权益正在受到看不见的侵害。
随着中国品牌意识的宣传,中国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们都逐渐的树立起了自己的品牌意识。许多自主创业的中小经营者们也将自己出售的商品贴上属于自己“品牌”的标签,不仅体现自己的企业文化,也是一种有价值的吸引消费者的手段。但只要细心观察,消费者不难发现有一类商店,他们卖着只贴着印有自己店名,却缺少出厂标签、经销标签的小商品、服装。这类经营者通过门店的装修以及商品标签感官上的“正规统一”时常让人们产生这种商店品牌价值很高的错觉,这些商品“顺理成章”的就能以很高的价格进行出售。笔者做过一个小调查,拿着这种商店自制的标签在街上随机询问路人,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是某种新的自主品牌,超过八成的人认为这种标签没有任何问题。
消费者并不知道销售这些商品的商家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类出厂标签被替换为商家自己门店标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同时也给黑作坊、残次品、洋垃圾等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这些商品往往是以看似精致,带着类似“自主品牌”的小商品、服装等面目出现,具有很强的混淆性,让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虽然多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在严厉打击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但是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消费者对此类侵害行为的不以为意,仍然继续购买此类商品,为销售此类商品的商家提供滋生的环境。根据执法人员的分析,此类商品如果没有在短期内对消费产生困扰,消费者就很难察觉,而事后察觉在程序上也很难维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的品牌意识都在提升,但是由于社会制度、行业自律、消费者自我权益意识都还不够成熟,让部分心存侥幸的商家有机可乘。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仅仅依靠政府干预、经营者道德自律是完全不够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始终是消费者保护权益的重要基石。(中国台湾网网友: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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