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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不是罪恶逃避的期限

2016年02月14日 17:2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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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篇谈及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的文章,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发帖者称,血案超过20年,超过追诉时效,将正式成为悬案“即便抓到凶手,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央视新闻综合扬子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在《刑法》中,也有具体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网络上大家的众说纷纭,其实也大多是出于以上简单的法律条文所导致的,法律知识其实也是很复杂的,对于普通的网络们来说,不免容易曲解,认为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有漏洞,法律不健全引起的,这也就形成了越来越大的舆论狂潮。

  1月20日,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发布辟谣消息,表示:追诉期是针对未发现的犯罪,对于已经发现的犯罪,以及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制。公安部刑侦局还确定,此案公安机关已在侦察的案件,并作出了很给力的保证:警方比将依法追查到底,决不放弃!

  经过对此事的关注,虽然说有些网友存在过激的语言,但是从网友们的讨论中,有一些观点,还是不得不承认的,我国的法律是有待完善,这一点,我国的法律界一直承认,党和国家也一直在做着努力,而且,我个人也觉得,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有些地方存在不足,但是在生活中的大是大非面前,依然是很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大家所认为的不健全,其实是在一些社会不断发展中形成的,但就普通人的生活方面,现行法律已经很健全了。

  下面在传播一下正能量。这件事告诉了大家一个道理,时间不是罪犯逃避惩罚的手段,罪恶终将被法律与正义所消灭,也告诉那些已经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即将走上这条不归路的人们,也许凭借一时的侥幸,逃过了当下的惩罚,但是,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良心的谴责,整天的担惊受怕,精神上无比巨大的压力,以及恢恢法网,都是惩罚的形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人间正道是沧桑,奉劝那些生活在阴暗与恐惧当中的罪犯们,直面自己犯下的罪孽,接受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惩罚,坦坦荡荡的活在阳光下。(中国台湾网网友:王鑫)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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