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大学生闫某因为掏鸟窝抓了16只鸟被判刑十年半的消息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对于此事,大多数网友认为法院量刑过重,要求法院改判之声甚嚣尘上,连不少媒体也纷纷起哄,质疑法院的判决,不少人还拿出某某贪官因为贪污被判十年,某某人因为抢劫强奸被判六年与之相比,认为大学生仅仅掏了鸟窝就被判10年太过冤枉,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比不上贪官。一时间众说纷纭。
我们首先要澄清的是,抓16只一般的鸟当然犯不着判这么重的刑,但是,闫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鸟,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可就不是闹着玩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说按照法律判这么严重的刑,从法理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再者,有网友认为大学生不懂什么鸟燕隼,也不知道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当然,如果是这样,那也是情有可原的,法院也不会判这么重。但是,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此外,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因此,闫某应该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至于网友说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因为不懂法犯罪就可以原谅,古代的不知者无罪不适用于现代法律。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细细分析起来其实并不是没有道理,并不是法院枉法,而是网友和部分媒体人过于无知,媒体在既不了解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背景下就盲目地下结论,部分媒体还采用了类似标题党的方式大肆渲染,让不明就里的网友也跟着起哄,形成了巨大的舆论效应,妄图施压法律改变判决结果,诚然,大学生的一次错误就给自身带来了10多年的牢狱之灾,的确令人同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同情就去施压法律,这样不仅会引来更多的争议,从长远来看还会动摇人们对法律公正的信任,让人们失去对法律的尊敬之心。
在现代这个时代许多人都会讲自由表达的权利,诚然强大民意舆论有时候的确会起到促进社会风清气正的作用,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诸如揭发贪腐、市政决策等方面。但是如果不恰当地运用舆论力量也会带来不少的麻烦,本次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还有许多案件法院还没有给被告的行为定性定罪,媒体就忙着声讨定罪,给法院判决带来极大的干扰和社会压力,这些都是不利于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说,就让法律的归法律,媒体的归媒体,别再用舆论去绑架法律。(中国台湾网网友:侯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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