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抗战70周年 特赦天下显人道

时间:2015-08-31 13:4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国家主席习近平昨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特赦是什么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虽然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特赦的意义

  特赦作为宪法的制度,从1975年到现在40年中都有使用过这项制度。这次在举国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历史时刻,为体现我们制度的优越、制度的自信、制度的感召,为有利于化解一切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构建社会的和谐和祥和,彰显德政的感召力,这次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特赦部分罪犯。

  做出这样一个决定对进一步构建整个社会的和谐,增加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都是有很大意义的。

  特赦人员回归社会

  这次特赦的特点是将“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作为特赦对象,这是和我国长期坚持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和做法相一致的。同时,关于这些人被特赦后在社会上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说,对特赦的执行,除法律程序外还有些衔接的工作也有安排。比如对一些老年犯,第一类罪犯都已超过80岁,第二类涉及75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地回去,对这些人特别是有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

  对未成年罪犯,李寿伟说,国家赦免是为了起到感化作用,但不是一赦了之,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能进一步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意识,更好地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在纪念抗日战争70周年之际,这项制度的法令的颁布,充分显示了我们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充分证明,向世界证明我们是爱好和平的国家,我们是以人为本,注重人性的和谐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台湾网网友:昝晶萍)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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