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南京饿死女童事件还历历在目,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南京一对夫妇涉嫌虐待9岁养子致其浑身是伤。网帖称,虐待行为去年曾被校方发现,但校方最初以为是偶发情况故没多说。但近日,男童班主任发现其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上网试图寻求帮助。目前,其养母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他也被亲生父母接了回去。(4月6日《新京报》)
又见虐童案,图片太惨,的确不忍多看。根据陈述可知,男童身上的伤,是其父母用水管或树枝条抽打的,脚上的伤是被蒸汽烫的,脸上的伤是钢笔戳的……这样的细节描述,足以让公众知道,孩子被虐待不是一天两天了,也不是只有一种方式方法,可为何没有人知道呢?相关部门为何也没有及时介入呢?看着“令人心碎”的照片,看着“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漏洞,于相关部门而言,的确应做点什么。
在传统观念中,自己的孩子也好,收养的孩子也罢,似乎都是父母的私有物品,想打想骂皆在一念之间。但事实上,虐待儿童从来都不是家事。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均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虽然我国没有明确的“虐童罪”,但有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为孩子们撑起“安全防护网”。从这来说,对虐待儿童犯罪的制度规定,似乎还是“看上去很美”的。
可为何?虐待儿童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呢?就在于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遭遇了现实的尴尬。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被虐待的孩子,往往会出于畏惧,或是完全不懂事,或是出于血缘情结,往往不能提起有效的起诉。这就是说,大量不触犯刑法的儿童虐待行为,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如此现状,自然无法保护好儿童的权利,也无法形成必要的震慑力。
或许,正是意识到这样的现实尴尬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去年年底才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这的确是一种进步,但也只是“厘米进步”,因为其有一个前提条件叫“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这如何认定、需要多长时间等现实问题,都会减损“检察院起诉”的可操作性。
就如今而言,虐待儿童犯罪往往需要依靠媒体曝光才能赢来必要的权利保护,这是很尴尬的。毕竟,媒体关注有审丑疲劳,就此来说,对虐待儿童犯罪而言,还应回归到常态的权利保护上来。可以说,当前的法律设置,并未能有效保护好儿童的权利,这亟待补强。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还需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并对具体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如此,儿童的权利方可得到更好的保护。(中国台湾网网友:三南布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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