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家暴中的正当防卫也是一把“双刃剑”

时间:2015-03-05 16:37   来源:中国台湾网

  3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2015年3月5日《京华时报》)

  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目前,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规制,导致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缺乏力度,家庭暴力事件颇发,社会危害性加剧。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旨在授予公民对那些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形成紧迫威胁,国家公力来不及予以及时制止,而又可以用防卫手段制止的犯罪违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权,以避免或者减轻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损失。

  《意见》所说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非法侵害,有较强的隐秘性和残酷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意见》将反家暴行为视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明确在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中,抵抗家暴杀人可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家暴受害者基本人身权利有力保护,更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彰显。但是,抵抗家暴中的正当防卫也是一把“双刃剑”,谨慎操用方见其效力。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发生时,都有权利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依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要件,结合《意见》精神,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这是对被施暴者合法权益的现实保护,但绝没有鼓励奋起反抗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以摆脱家庭暴力之意,这是必须首先要明确的。

  同时,反抗家庭暴力并非都属正当防卫。依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这表明,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连续性的条件: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三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四是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五是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失。只有五个要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

  而且,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显而易见,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才是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中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不具备这一特征的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则是违法的。比如,施暴者并没有实行暴力行为,只是一般地打一巴掌,煸一耳光,击一拳,被害者就将其杀死,或者被施暴者明知正面反抗不过,而采取趁施暴人打累了、睡着了的情况下,突然对其进行打击,毙其生命,这都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家暴受害者有权不可任性,权利的捍卫必须建立在学法、知法、尊法、用法的基础上,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应善于通过家庭、社会、行政、法律等多种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毕竟,正当防卫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中国台湾网网友:徐云鹏)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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