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真没想到《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引起了淘宝的重视,果然总局的力量确实比基层(西部一个小县城)强大。相比此次对公布的抽检信息的看重,笔者之前因本地群众投诉而发往杭州的函件、电话却均是石沉大海。
作为基层工商人员,且正好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我想我可以用通俗且非正式的语言来解释淘宝店小二的质疑。
先普及一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流程,以防之后的内容让人摸不着头脑。我所在的工作单位今年正好也开展了2014下半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不过是现场购买样品,工作人员10人,连续工作5天,10小时完成88个样品抽样(这次相对往常算是数量巨大)。其中还要填写各类文书、笔录、抽样工作单等。一般一个批次商品会提取两个样本,一个供检,一个留给对结果不服商家进行二次检验。完成之后等待检验,样品完成检验一般需要1个月。完成检验后,检验机构一个样品通常会有三至四份《检验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份,经营者1份,厂家1份(合格的就没有),需要工商人员自行分类并寄送。同时,还需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合格商品要寄送告知商家,不合格商品须向商家和厂家各寄送一份。通常不合格商品中存在三无、假冒、翻新等商品,所以寄送厂家时会遇到虚假的厂家地址。有时候也会有厂家声称产品并非其所生产,很正常,因为根本该商品就是假冒商品。通常是在某非法窝点加工后流向市场,套用外包装,因为价格低廉,商家便从这些不正规渠道获得用以销售。工商人员抽检时登记厂家地址的唯一依据只能是产品外包装,所以找不到厂家基本也是常事。寄送《检验报告》《告知书》到收到者回复通常又会花去一月的时间,其中为了考虑执法成本问题,一般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寄送,邮政丢失、延迟信件也是存在可能性的,但是申请复检是有15日限制的,为的是防止黑心厂家,或者未收到信件的厂家不回复信件。之后就是在所辖区内进行案件的查办工作了。
监测的数据科学性问题。首先,网络商品数量过10亿,我们工商抽查92个样品,看似“仅抽样这点点样本,在抽样统计学面前有点苍白。”实际上这个样品数对于一个执法机构的分管机构来说已不是小数。如果依照10亿商品数,即使依照1%的样品代表率都是巨大的且不现实的。一味追求基数公平,那带来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由谁来买单?作为国家机关,不可能因为数量巨大而不履行国家职责,所以缩小代表量也无可质疑。其次,根据新浪提供的2014年电商市场份额比例,阿里旗下天猫商城就占有57.3%。此次92个样品中,对阿里旗下的天猫及淘宝共计抽取样品58件,针对整个阿里集团在电商零售行业的比例上看,比例并未失衡。再次,针对淘宝网这样占有国内市场绝对优势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其平台货物多,商家多,实施比其他经营者更为严格的监管无可厚非。最后,由于淘宝网的特殊性,商家众多。监测结果时不可能提到每一个商家公布,使用淘宝网来作为统一的表述并未有错。举个例子,双十一计算收益的时候就统一用淘宝网交易额总量,而不是XX淘宝店。
关于时间问题。工商总局网监司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活动的时间为2014年8月至10月,发布抽查检验结果为2015年1月27日。根据我前文提到流程和及所遇到的特殊情况来计算。中间有足够的时间给卖家申诉,小二公开信中也是称部分商家未收到,也就是说还是有人收到了《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那么没收到的只有两种情况,邮政丢失或者虚假地址。如果商家不服,可使用备检产品再次检验,但是备检样品封条不得损坏。但这样的辩护需要总局一切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进行工作。
关于数据前后矛盾问题。拜托先看清楚表述,一个是双十一监测结果,一个是2014年下半年监测结果,这不是一个概念。另外,信中称三个搞错的商家,需要总局自查,但不影响总体结论。
我知道我写这篇文章时肯定会有很多人认为我是五毛,其实我只是西部小城里的一个普通工商执法人员,经常接到关于淘宝购买商品的投诉,但是由于淘宝石沉大海式的客户服务态度,对淘宝确实不抱好感。另外,看到淘宝针对监测结果,却发动阴谋论,政治迫害论,利用网民中“逢官必反”的极端人士转移公众视线的行为嗤之以鼻。加之有些人声称:“质量好的假货就该支持。”法盲程度,实在令人咋舌。商家不具有一定资质,就和摆地摊没什么两样。同样,购买此类商品就要冒同购买地摊儿商品一样的风险,只是因为价格便宜,吸引工薪阶层,让他们求得心理安慰,那谁又来安慰被侵权厂商的心?淘宝应该先端正自己的态度,向广大消费者致歉之后,再来诉苦。(中国台湾网网友: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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