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嫌犯周喜军在5日向警方自首。据周喜军交代,偷车后,周发现男婴哭闹,遂将孩子掐死,埋在了路边雪中。消息引起网民的极大愤怒,网易跟帖中更是喊杀声一片。(3月5日 新华网)
当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做了超出道德底线的行为,作为“旁观者”的一群生命便恨不得对始作俑者食肉寝皮。这到底是对逝去生命的追悼与惋惜,还是对生命的又一次荼毒?已经辞世的小生命是社会苦于承受的一大损失,若是社会不能给予活着的生命以公正的评定、不能对发生的惨案予以充分的反思,那么对于社会群体而言,已有损失固然无可弥补,后续的创伤更会越来越大。
怜悯孩子、痛惜生命、愤恨犯罪者,这本都是人情世界的思维常态。然而,公众的怒火容易一发不可收拾,情绪化的宣泄容易蒙昧理性反思的能力。惨痛的事件发生后,公众的正确应对逻辑本该是等待私法部门查明事实真相、反省事件发生的社会弊病,而后监督政府部门作出公正判决。一个人不会毫无原由地沦为窃贼,之所以铤而走险,必有其社会原因。公众越是对惨痛事件的发生深恶痛绝,就越应该对案件的产生作出反省,以期在之后的生活中减少同类事件的发生几率。
事实却是部分公众甚至还来不及等到私法机关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便急不可耐地宣布了自己的“最终裁决”。在这些“民意判决”中,肆意诋毁已属“从轻发落”,兀自喊杀尚不解恨,有些人甚至发出即便犯罪也要自己动手“处决”嫌疑人的声音。可悲的是,民意的“判决”还大有“连坐”的可能。对嫌疑人的不耻竟然上升到了不同省份间的地域攻击上,其言辞之恶毒,大有杀尽而后快的意思。嫌疑人毕竟还是嫌疑人,在法律上他仍然是拥有公民权利的社会人,对一个自首的嫌疑人如此群起攻之,不仅不合法,而且不合理。
个体作为社会的一员,其犯错的后果不仅仅需要他自己以极高的代价偿还,也需要整个社会系统来消化。从这一点上看,一味喊打喊杀的情绪宣泄未尝不是一种变向的推卸。将嫌疑人排挤出社会的圈子、排挤出地域的归属、乃至以言语暴力取缔其作为人类群体一员的资格,其另一面莫过于和“坏蛋”撇清关系,这样便于己无涉,自己也便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了。 (中国台湾网网友 宋祖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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