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杰伦被媒体问到何时结婚,他竟回复:“等你死的时候。”见狗仔身后有栏杆、车辆,他还提醒:“不要撞到喔!”或许是被记者跟拍心情不佳,当晚驾车离开影城时,先是闯红灯、紧急刹车,最后甚至龟速行驶,一路上无视交通安全。记者会上称,“我觉得狗仔文化总有一天会滚出台湾。”(10月17日人民网)
首先声明,本人绝非“狗仔队”成员,但不得不纠正一个“概念”,娱乐记者不应称为是偷窥名人的“狗仔”,本来将1958年原意大利文伊始的“Paparazzi”,译名为“拍拍垃圾”的中文,就不“合情”,尔后被香港人形象地翻译成的“狗仔”,更不“合理”,更不可把“狗仔队”形成的“文化生态”称为“狗仔文化”。
近年来,“狗仔文化”愈发盛行,一些“恶劣事件”几度引起社会“同仇敌忾”,公众对某些受害艺人持以“同情心”。即使“舆论谴责”压力再大、“监管制度”处罚再严,却无法“遏制”住“跟拍”、“追拍”、“偷拍”等现象。香港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向特区政府建议修订法例,把“狗仔队”偷拍侵权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笔者以为,这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社会对“狗仔文化”的存在已认可或默许;二是要通过法律法规对“狗仔文化”予以圈定;三是希望“狗仔文化”同社会,特别是同“娱乐圈”形成一种良序生态。
回溯世界新闻史,媒体人为争取和捍卫新闻自由付出了莫大努力,久违的“自由”来之不易。莫让“狗仔队”形成的“狗仔队文化”给“扼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