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3月5日《新华网》)
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孟德斯鸠在其传世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吹起了反腐败斗争的“冲锋号”。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严厉惩治腐败分子,要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腐败行为。因为法律才是治理腐败行为的逻辑起点。
首先,“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靠法治。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一切政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是该立法的立法,该建制的建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注意法制的配套建设,力求条文的完善、科学。三要从控制的效果出发,处理好“法律与纪律”以及“轻重罚则”的关系。法律和纪律是互补的,但两者对行为的控制效果是不同的。当纪律对某一行为难以控制时,要及时的上升为法律加以调整。针对一种行为是用轻罚还是用重则,要看哪种罚则对该行为的控制效果好。
其次,“政府要在法律的约束下依法行政”。政府需要法律来为其权力设定边界。正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需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事实上,“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行政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第三,用法律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法治社会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价值目标。“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激励财富的创造。”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坚定基石。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主要是公权力边界和私权利保护,即对政府等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权力要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对民众的权利而言,“法无限制即享有”,尊重与保障人权。
当然,用法律手段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并不是说法律是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的惟一手段。法律也只是人类依靠自身的理性和智慧为规制自我及其关系而创制的制度,只不过是迄今为止人类为世俗社会所能设计的较为完善的制度而已;有时,这种完善的制度和严密的程序却成为不当行为得以正常实施的正当理由。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用法律手段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和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既要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又要重视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中国台湾网网友:陆冠京)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