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职业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并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额为历次之冠,案发过程也具有普遍性,审判导向对于职业打假人群体具有标本意义。庭审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经过半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12月4日《京华时报》)
尽管法庭宣布择日宣判,最终的结局尚不得而知。但不可否认,这件事对于中国当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相应的司法建设有着明显的标本意义,而且这种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道理很简单:职业打假人本就是一个争议重重的身份,而这一案件的审理或许可以成为今后对待职业打假人的范本也说不定。而且,对刘江的判罚不仅关乎职业打假人,更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
来看其律师的辩护。律师认为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关单位给的劳务费、举报奖励等,不具有敲诈勒索性质。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给予被害人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对其财物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而本案中,各电视台是在受到相关处罚后才与被告联系,双方商谈的是对被告购买的伪劣药品成本,及被告为了维权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被告要求电视台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被告在举报前购买了违法广告推销的产品,在酒店住宿时收看了电视台的违法广告,均形成消费和服务关系,是消费者。
从各方的争论来看,所有问题归结起来,最重要的还在于究竟该如何定义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他们究竟算不算消费者。实际上,对职业打假者算不算消费者,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一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了商品,那么就是消费者,这与他们的身份无关;另一方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在于牟利,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他们不是实质上的消费者。
其实,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在于,这些打假人之所以能够专职打假就在于市场上时刻充斥着一些质量有瑕疵、或者产品本身与宣传广告不相符的产品。但另一方面,我们的监管却总让这些产品逃脱,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而在发生事故后却又得不到最严厉的惩戒。比如,依云在法国就是个大众品牌,在中国则由大众消费品变身为奢侈品。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7月入境不合格化妆品及食品信息,高端水品牌“依云”赫然在列,这已是依云6年内第5次登上“黑榜”。此外,中国各家电视台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虚假广告,有人不禁发出惊呼:还有哪里向我们这样容忍虚假广告?
应该说,这些问题困扰着不断成长的中国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成了一个常谈常新的课题。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每一次相关部门对伪劣产品的调查,往往像一场政治运动,不能形成一种有效且常态的机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不管如何定义这些职业打假人,但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这个群体承担了一些本不该他们承担的事务,进行着本不该被商业化、市场化的行为。可以说,如果不是机制不健全、监管跟不上,相关部门的责任也就不会被有意无意让渡给职业打假人,成为他们牟利的工具。因此,对他们进行明确定义,反证的恰恰是一个缺少监管阙如、机制乏力的现状,这才是更该反思的地方。(中国台湾网网友:陈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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