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奖励会不会催生“职业见义勇为者”?

时间:2011-12-06 10:39   来源:中国台湾网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贡献,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10万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为标准的一次性奖金奖励。比如,按照去年我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计,最高可奖励48万余元。(12月2日《春城晚报》)

  赏善罚恶是颇有历史渊源的做法。原本高尚的见义勇为被掺进了功利、利害,甚至诸多“不可告人”之后,见义勇为也需要引入赏善罚恶机制,既是无奈之举,也是大势所趋。创设“好人法”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可以很好地规避人性之恶,保护勇为者高贵的善心,是人心所向。但是,奖励见义勇为需不需要这么物质?物质的额度需不需要这么大,则有待商榷。

  按照相关规定,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贡献,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10万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为标准的一次性奖金奖励。比如,按照去年云南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计,最高可奖励48万余元。此奖励力度,不可谓不大,尤其是48万余元的数字,必然会让很多人眼红。在工作不好找、钱不好挣的普遍语境下,会不会有人做起职业的见义勇为者?

  这绝非杞人忧天,之前引发热议的武汉“职业拍客”就是明证——相互监督、遵守交通规则本是法治观念的必然,但一旦与奖励挂钩,还不是成为了生财之道?如此,一旦染上铜臭味,原本高尚的见义勇为岂不大大褪色?这实在令人担忧。而在另一个层面,高尚的见义勇为者,并不为着这些物质奖励,如此举措一出台,实在是对他们高尚人格的“污点推定”。

  也许会有人说,只要见义勇为者作出的举动足够有价值,就值得这么大额度的奖励。更何况,需要救助、需要见义勇为的情景,也不是天天都有。那么,会不会有人因此而费尽心机“制造”一起见义勇为呢?原本高尚的见义勇为到了需要立法保护的地步,就已经道出了当下的世道、人心状况,面对这大笔的奖励资金,谁敢保证“制造”见义勇为的情况不会出现?

  污蔑见义勇为者需要重罚,实施见义勇为者需要重奖。但是,重奖也不仅止于物质、金钱。日前,四川宜宾公费送环卫工出国考察,在遭到一片质疑的同时,也为此处的奖励见义勇为提供了有益参考——为什么不可以送见义勇为者去旅游、去到处宣传呢?通过宣传,将他们的先进事迹予以传播,对见义勇为者形成了巨大奖励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传播善心的作用,何乐而不为?仔细想想:真诚的见义勇为,难道不该用善的传播、弘扬来作回应,作奖励吗?(中国台湾网网友:郭杨阳)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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