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退出“学术委”大可不必

时间:2011-08-18 16:11   来源:中国台湾网

  近日,新选举产生的复旦大学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中,43名委员无一校领导,包括校党委书记秦绍德教授,校长、中科院院士杨玉良教授。

  对于校长、书记退出大学学术委员会,社会和媒体几乎都以“迈出了‘去行政化’第一步”视之,都以“破冰之举”加以赞誉之。但是否真能因而取得“去行政化”的预期效果呢?恐怕未必。而更多的可能也许是:因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导致校长退出了大学的学术事务决策与管理,甚而至之,将导致校长逐渐地脱离出大学发展的核心内容。

  众所周知,大学校长是大学的领衔角色。校长担当着带领、主导和影响大学发展的重任。而一般而言,大学发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办学定位、学科布局、科研建设、师资队伍、教学工作等展开的。概而言之,大学发展的“重中之重”是提升学术水平,催生学术成果,培养高端人才,服务社会需求。因此,即使在国外,大学校长也是同时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而且也并不会招致异议,一向被视为理所当然。

  然而,近年来,包括复旦大学在内的我国的几所研究型大学却推出了“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这样的改革,而这如果不是形式之举,而是来真格的,毫不含糊的、彻彻底底的、没啥商量的让校长从此远离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连“自个一票”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也没有的话,那就等于从此宣告,大学校长将远离大学发展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内容。试想,堂堂的大学校长,居然连大学最核心、最根本、最重要、最本质的学术事务都“不得干预”,没有参与权和表决权,真正意义上的“退出了”,不再参与更不要说行使决策了,剩下的,只有现如今大多数大学教职员工所享有的“知情权”了。如真是这样的话,试问,这样的大学校长还能有多大的作为?这样的大学校长,还怎么行使作为校长的责任?大概也差不多要被“边缘化”了吧。

  查一查《高等教育法》,其中的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大学校长的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大学的中心工作基本上就是教学和科学研究。这是校长必须“全面负责”的,容不得放手,更容不得远离。至于学术委员会的使命与职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作出的规定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这就很清楚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围绕教学、科学研究的内容而展开的。如果校长真的“退出学术委员会”了,那岂不是说,从此要让一个退出学术事务、无权干预和决策学术事务的人来“全面负责”整个大学的教学与科学研究?这既在实际上根本行不大通;在逻辑上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所以,大学校长是不应该也不可能真正和彻底地退出学术委员会的。之所以媒体和人们对“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这样的消息“鼓与呼”,大致上也许都认为此举将大大削弱校长的行政权力,使校长从此只管好他该管的,而不要管他不该管的。或者说,学术事务、学术权力是独立于行政管辖和行政权力范围的。行政权力是不能干涉学术权力的;所以,作为大学行政“一把手”的校长,是不能干涉学术事务和学术权力的。

  但事实上,媒体也好,大学中人和大学外的人们也罢,大家都心知肚明,大学校长并不是个简单的角色,大学校长既是大学行政权力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大学学术权力、学术水准的主要代表;很多大学的校长是其所在大学学术的一扇响当当的锣鼓,一面高高飘扬的旗帜和一位引人瞩目的领军人物。

  因此,让行政“一把手”和学术领军人兼于一身的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或以后只具备被邀请列席旁听的资格,而不再具有发言、参与讨论和行使表决的权限。这真要实行起来,对校长就公平了吗?对校长行使管理和负责一校的教学与科研就有利了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只是长期以来,大学存在着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僭越,人们对此诟病已久,才产生了干脆让校长、书记们退出学术权力组织,的“去行政化”改革。大学的学术民主意识是应该唤醒和大力倡导的,但这不应该首先在制度设计上下手,以削弱乃至最终剥夺校长参与和决策学术事务的权力与权益,来收取“去行政化”的果实。这个“果实”的味儿恐怕是蛮苦涩的。

  综上所述,大学校长不应该也大可不必以退出学术委员会之举,来宣示自己“去行政化”的决心。当然,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限制或曰防止校长利用职权和不具有一官半职的教师们争夺诸如课题、奖项、学术名誉等学术上的利益?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并不在于大学校长是否退出了“学术委员会”,而在于大学校长能不能“一碗水端平”,站在全校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处,秉公办事,处事公平。而这,也不是仅仅让大学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从今不再干预、不再决策学术事务,就能轻而易举、一劳永逸地实现的。(中国台湾网网友:缪迅)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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