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裸聊遭敲诈失身该不该同情?

时间:2011-07-10 1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0年8月28日,28岁的别某在与23岁的孙某网聊过程中拍下对方裸照,别某后以裸照相要挟,强行与对方在一家酒店发生性行为,事后还多次向对方索要钱财共计7400元。2010年9月1日,别某欲再次勒索孙某8000元时被抓获归案。近日,别某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月8日《北京晨报》)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裸聊似乎成为了一种时尚,参加裸聊的不仅仅有视频小姐,视频嫖客,而且有一般的男女网民,甚至还有政府官员,前段时间广州官员刘宁的裸聊照片外泄,结果引来了舆论的狂轰滥炸,刘宁最终被解职。估计从这之后,官员裸聊会非常谨慎。

  裸体在很多人看来会感觉毛骨悚然,其实,每个人扪心自问:“谁没有裸过?”的确,我们每个人都曾裸过,以前裸过,以后还会继续裸,生命不息裸体不止,因为在沐浴的时候必须得裸体,否则身上就洗不干净。

  显然,裸体并非都是色情,也并非都是流氓行为,只要你裸的时机和场合恰当,就是天经地义的,别人都无可厚非。北京这位28岁的别某和23岁的孙某进行裸聊,显然裸得很不是时候,因为两人原本素不相识,只是在网上萍水相逢,一时兴起,才面对镜头宽衣解带。

  这一裸就裸出了问题,女方无心,男方去有意,在裸聊的过程中,男子别某拍下了对方的裸照。拍裸照并非都是为了欣赏,别某深知,裸照可以让人身败名裂,所以拿着裸照对孙某进行要挟,先是要求对方与自己在酒店发生性关系,然后向对方敲诈钱财。显然,在别某的要挟下,孙某一次次答应了别某的要求。

  常言道:“多行不义必自毙”,在别某最后一次向孙某勒索8000元钱时,被警方逮了个正着。10各月后,别某被朝阳区法院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可谓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不过,别某虽然可恶,但被强奸和敲诈的孙某也不值得同情,因为这样的女人太不懂得自尊自爱,不一本正经地谈恋爱,却要和异性裸聊。

  此事让我们再一次看到裸聊的危险性,尤其是女人,一旦在裸聊时被对方拍摄裸照,就面临着被强奸和敲诈的危险。从这些年媒体曝光的裸聊事件看,上网有风险,裸聊需要谨慎。当然,上网最好是不要裸聊,男人也好,女人也好,都应该洁身自好,尽量用文字和语音来传情达意。(中国台湾网网友:刘逸明)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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