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走访了上海多家联华和华联超市,并没有发现由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色馒头。上海市工商局表示,昨天已连夜要求全市各大超市、卖场开展自查,发现有涉及相关企业的问题商品,立即作下架处理。对在有关门店已经发现了涉嫌的染色馒头,已将样品提交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在检验结果出来后进一步处理。上海工商局食品流通管理处处长陈祖尧:上海工商部门连夜采取了应对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对流通领域的超市、卖场企业进行全面检查。(4月13日中国广播网)
无独有偶,前不久,重庆市工商局检查发现,当地一家沃尔玛超市用过期的袋装板鸭为原料,加工制成“樟茶板鸭”向消费者出售。而仍未尘埃落定的瘦肉精事件,也涉及中国食品行业巨头双汇公司。这一个个的耳熟能详名企和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件显示,一些大牌企业、支柱企业失守于食品安全,已见怪不怪。对此,仅有谴责和推动道德自律远远不够,对大牌企业食品监管需“两个加大”。
一是加大违法犯罪成本。虽然《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且规定了销售不合格食品将要承担对消费者的十倍赔偿,但这些对大牌企业仍然是九牛一毛。以“问题馒头”为例,且不说对超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尚未进行行政处罚,就算有消费者前来要求赔偿,馒头的货值很低廉,哪怕是百倍赔偿也不过是毛毛细雨。
还要看到,虽然修改后的新刑法加大了食品安全犯罪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但是,相比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民众所带来的生命安全威胁与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来,仍然很不经济,也是不可比的。因此,必须启动立法,更为科学地设计罚则。不仅要根据违法货值,而且要综合生产和经营者的违法情节、责任轻重,影响大小等计算罚款,决定吊销或取缔相关资质与证照。同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者,降低定罪门槛,不管其危害程度大小,一律以逐出食品行业为起罚点。只有使之付出惨重的违法犯罪成本,才能警示后来者,从事食品行业要火烛小心,如履薄冰。
二是加大监管督查力度。无论是其他食品安全事件,还是这回上海惊现“染色馒头”,人们一次次地诘问:监管为何总在媒体曝光之后?如果将“连夜检查”的执法资源和力度用到平时的日常监管之中,或许“染色馒头”等“问题食品”就不会到了积重难返、一地鸡毛的境地。在馒头事件中,监管缺失显而易见,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人们不仅看到了馒头一个月抽查一次,而且还是拿到办公室里检查。加工企业不让监管者不去车间,他们就懒得进车间。还看到了超市的检测程序形同虚设,只检测大肠杆菌便万事大吉。对此,必须强化监管者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检查要做到常态化,零容忍和突出“大牌企业”这一重点领域,对销售企业的检测进行现场指导和督查,紧盯不放,责任到人。
垫底的保障机制就是问责,必须祭出更加严厉和规范的追责细则,建立司法同期介机制,厘清行政与刑事问责的严格界限,防范和排除各种干扰,使懈怠公务、失职渎职的监管者付出沉痛代价,直至刑究。唯有将加大违法成本和处罚力度贯穿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始终,才能防范食品违法养痈成患,危害民生安全。(中国台湾网网友: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