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用法律的大棒为“常回家看看”开路吗?

时间:2011-01-11 14:51   来源:中国台湾网

  新修订的老年法内容引起关注。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强调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如果老人就这一点诉诸法律,法院自此以后就应该立案受理。(《山东商报》1月5日)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 …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歌手陈红凭借一首《常回家看看》红遍大江南北,也让“回家看看”成为了凝聚亲情的符号。然而,有几个子女能做到“常回家看看”,工作累、生意忙、甚至车票不好买都可以作为不“回家看看”的借口,只苦了操劳了一辈子的父母,儿行千里母担忧,日日守在村头盼儿归。正如歌中所唱,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他们不求孩子们大包小包,山珍海味捎回家,辛苦了一辈子,无非就是想多看看自己的孩子,想知道他们在外面过得好不好,想对他们说说心里话。

  然而有几个做儿女的能体谅父母的心情,没房的忙着买房,有房的又想换大房,钱无止境,官无尽头,他们想的更多的是怎样才能为自己,为自己的孩子创造更舒适的生活环境。当然对父母也是要尽孝的,无非就是寄钱稍物,能做到这些就感到很满足了,沾沾以孝子自居。穿着孩子买的衣服,心里是暖和,吃着孩子捎回来的美味,嚼着是舒服,但再好的东西也代替不了面对面的交流。人老了,大都疾病缠身,多愁善感,做父母的真正需要的是有人在面前嘘寒问暖,听听他们发发牢骚,有几个人能做到这点?

  “以后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老人可以诉诸法律”。现在,新修订的老年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草案,体现了法律越来越重视人文关怀,这是立法的进步。然而,正如俗话所说“只有有狠心的儿女,没有狠心的爹娘”,宪法倒是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凡是有一点活路,有几个父母愿意把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窃以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只是一种劝人向善,尽孝的提醒,而非凝聚亲情的良药。比如“经常”是多久?总不能强制制定个时间表吧。

  中国自古就是重视孝道的国家,“百行孝为先”“父母者,人之本也”“ 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 …传统文化里大有精华,做到了其中任何一条,堪称孝子也,又何必舍近求远,出台一些明知是空文的法律条文呢?(中国台湾网网友: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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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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