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同样需要“领导下井”

时间:2010-09-17 15:10   来源:中国台湾网

  15日,最高法等4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9月16日新华网报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理想国”人人皆知而向往。但回顾近几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不免惊出一身冷汗: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婴儿”;红心鸭蛋蕴含丰富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可以“增加蛋白质”;还有奶粉催生幼童“性早熟”;甚至还有发霉两年的“毒蘑菇”摆上餐桌。终于明白,原来你我都是食品安全领域里一株柔弱的小草,四周危机重重,一切难以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外公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颇具震慑威力。《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该判死刑要坚决判决。政策和声之统一,惩罚力度之强,四部门权责分工之明确实为罕见。翻阅网友的跟帖,大多数人对此给予鲜花和掌声。在多数人看来,在食品安全犹如玻璃杯般易碎的如今,国家政策通知来的正是时候。

  笔者以为,之于食品安全,惩罚固然必要,固然需要持续施压,但那只是手段,并非保障食品安全的初衷。作为公众基本的生活需求,治理食品安全必须重在平时预防。我提议,不妨在食品安全领域掀起“领导下井”的硬性规则。

  “领导下井”是国家前不久为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总之,“领导下井”不仅仅是政策规定,其本身担负的责任与义务,权利与风险一起并存。虽然目前“领导下井”的效果尚待验证,但可以预料,“领导下井”可以成为预防安全事故的“杀手锏”。

  具体到食品安全领域来说,“领导下井”的原则同样需要得到培植。比如,我们可以成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检测时实行“领导优先”原则。领导及其家属可以拥有率先享有试用产品的“优惠”。除此之外,也可以要求领导对技术人员加强培训和监督,规定领导到岗,定期视察和监督企业生产,完善食品生产细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造城事故的必须问责,从严惩治,绝不手软。如此一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才有可能变成现实,公众共享食品安全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中国台湾网网友:李松林)

  (本文为网友来稿,不代表中国台湾网观点)

编辑:高斯斯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