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南方网7月28日)
作为《经济观察报》的记者,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是媒体监督的职能所在,作为普通的人民大众、上市公司的股民,也有权利对自己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进行问责。然而吊诡的是仇子明利用合法的权利进行属实的报道却以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名义遭到了全国范围的通缉,我们不得不问:“ 仇子明错在哪里?”
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应该对谁负责,这个问题对于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来说,答案应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中国目前一股独大占据主导地位,而政企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的背景下,董事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答案又或许会有天壤之别。
本该带代表中小股民的利益,珍惜股民的投资,搞好企业的发展的上市公司却总是一反常态,想的不是为股民提供尽可能好的回报,恰恰相反的是个别国内上市公司却经常存在做假帐、欺骗中小股民以谋求少数大股东的私利问题。我想问上市公司你们对的信托责任何在?据《经济观察报》律师项武君说“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实,但仇子明的报道证据获取非常扎实。”难道上市公司不接受媒体的合理、合法的监督?不接受中小股民的监督?那么为什么称作上市公司?
面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的揭露,凯恩公司为何不首先作出解释,澄清事实却急于对其进行逮捕?难道就不怕舆论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身正不怕影子斜,我想凯恩公司自己也明白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即使巧舌如簧也难以瞒天过海吧。如此,凯恩公司的信誉还存在吗?仇子明的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是否又能成立?
在上市公司那里我看不到仇子明的错,那么再看看遂昌县警方的网上通缉是否合理,在整个事件中对仇子明进行逮捕的唯一口实是他损害凯恩公司的商业信誉,这就表明,警方确定了凯恩公司交易内幕纯属子虚乌有,全系仇子明一人恶意捏造事实,然而据了解,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一案的多篇稿件,经过报社严格的“三审”流程后刊出。为何警方如此果断?难道评判是非的标准不是调查分析查处结果而是看谁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吗?做出如此判断,警方能否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我想很难,越是奇怪的事情越容易让人想得深,看得真。警方如此执法的背后是否藏有“猫腻”,我想这是每个人心中都该有的疑问吧?
我看不到仇子明的错在哪里,然而他却遭到通缉,除了反映了执法部门和上市公司的问题外,我也看到了作为职业媒体人的尴尬处境。还记得06年中国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因报道富士康为“血汗工厂”,而遭到富士康状告。索赔记者3000万元,那次雷声大雨点小的风波最终以和解告终,成为了“茶杯里的风波”,一场闹剧。我国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尴尬处境,法律制度保护的缺失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相比而言,1960 年,美国的“沙利文案”的结果是新闻媒体获得了胜利,并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了美国诽谤法向宪制法过渡的标志。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大部分法院没有或缺乏基于公众利益需要而对舆论监督进行保护的意识和程序设计。法律给予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舆论自由更是远远的落后于当今媒体的发展。缺少权力保障的新闻媒体只是被圈养的千里马,本身的作用很难施展出来,也不敢施展出来。
从此事件中,我们感受的太多,同样反省的地方也同样不少,如何明确上市公司的职责,如何规范执法部门的合理执法以及怎样保护我们媒体记者合法的监督权,都是应该国家关心的重点,像美国一样“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的待遇我们不敢奢求,但我们渴望仇子明或是仇子明们的合法的属实报道不再受责难就好。(网友:谭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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