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冠希代言广告岂能把低俗做卖点?

时间:2012-12-03 10:18   来源:红网

  上海地铁里出现一则“艳照门”主角陈冠希代言的某租车公司五年庆的广告,让不少乘客“难以接受”。11月29日,上海工商官方微博称,考虑到市民的感受和地铁公共空间的特殊性,在工商部门协调下,上海申通德高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已主动着手撤除。(12月1日《京华时报》)

  “艳照门”主角陈冠希近段时期来可谓臭名远昭,然而一些商家竟然选中他代言广告,且在地铁公共场所广而告之,明显超越了公德和文明底线,应予以叫停和取缔。

  地铁是相对封闭的环境,是一个受众巨大的广告发布地,它与广播电视不同,广播电视观众可以选择不听不看,而地铁乘客则没有选择权,受众都是被动“阅读”的。其实即使是广播电视广告也应有底线,不能对受众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广告与社会、伦理或法律标准的价值取向相违背,对公众是一种误导与伤害,特别是对青少年儿童的影响尤甚。

  这样的广告之所以能够出台,与一些商家丧失道德血液有关,他们把低俗当卖点恶炒,只要能吸引公众眼球,哪怕是“遗臭万年”也在所不惜。这是一种不好的现象,如前阶段出现的“我靠重庆”、“小三房,有靠山”、“宜春,一座叫春的城市”之类的广告,近日干露露母女电视节目中骂人撒泼等等都是追求这种低俗路线博效果的作法,出外招走邪门意图达到“一鸣惊人”的广告目的。

  这些超越公众容忍底线的广告之所以能够纷纷出台面众,与我国现行广告法滞后于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我国广告法中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什么是“不文明”,条文中并没有具体规定,让执法者无所适从。因此对一些受众反感的广告,媒体“跟着感觉走”,而监管部门由于“无法可依”不得不保持缄默,以致难以有效地控制有违公序良俗广告的产生。

  在美国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建有公共实验室,它们会对涉嫌有不良影响的广告进行样本测试,以实验的数据作为评判广告是否适宜播出的依据。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广告法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广告立法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广告审查标准,对于制作或播放违规广告的应规定具体、严厉的制裁措施,把那些低俗卖点广告拦截屏蔽在文明底线和法律高压线之外。(徐大发)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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