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是一个基于经济形态演进和产业发展规律作出的科学判断。
人类社会走过产品的时代、服务的时代,开始步入文化的时代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再到服务经济的经济形态演进。上世纪50年代初,以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超过50%为标志,美国等工业化国家渐次进入服务经济社会。美国经济学家富克斯、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先后提出了“服务经济”和“后工业化社会”的概念。随着服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又出现了“体验经济”、“创意产业”等新的发展动向,预示着“后服务业化社会”的来临——人类社会走过产品的时代、服务的时代,开始步入文化的时代。这是人的物质性需求(包括产品和服务两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后,精神性需求上升到重要位置的必然结果。能够满足精神性需求的要素和产业,正是文化要素和文化产业。
信息技术革命引领的、以产业融合和服务化为主要特征的产业新发展,正在重构产业体系,进而形成所谓的现代产业体系。现代产业体系不同于以往产业体系的一个方面,是文化产业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一如产业的边界在模糊、内容在相互融合,文化和经济也在融合,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融合着。这种融合是文化日益成为生产要素使然,是产业发展演进使然。
随着服务业在现代产业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并由附属型产业转变为依赖型产业,再转变为知识和智力密集型主导产业,经济增长已经并将继续呈现两个相关的典型特征:一是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业流程化导致的经济活动报酬递增,是以人力资本的密集投入为前提的,进而会提高长期经济增长率;二是知识和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不断提高,具体体现为经济产出的“无重化”,即“经济价值正在不断非物质化”。这些,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增长而实现的。因此,我们在把握服务业变化趋势的基础上,重视文化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文化产业在现代产业体系中的地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
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从发达国家产业演化和升级的趋势看,文化产业中的创意产业(从“供给”的视角看)和体验产业(从“需求”的视角看),将是“后服务业化社会”的主导产业。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其规模迅速扩大,在中国经济中逐步成为支柱性部门,将产生扩散和分工效应,以及增长效应。
首先,文化产业的范围广泛,具有强大的扩散和分工效应。按照我国的分类,文化产业包括核心层、相关层和外围层,有数十个子产业;从产业链看,它具有很强的扩散效应。例如,一个创意的题材,可以形成电影、电视剧、动漫、舞台剧、纸质出版物、音乐等大量衍生产品,并且可以与广告、设计等联系起来开发。文化产业还会带动相关设备制造、设计、研发等后向部门发展,也会为前向推广、知识产权交易等提供条件。
其次,文化产业的最大特殊性在于,它主要提供精神产品,除了给产品或服务购买者提供娱乐、休闲等直接经济效用外,还具有不同程度的教育效用,从而具有附带的人力资本投资功能。通常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教育和培训,需要相应的投入成本,但文化产业的这种人力资本投资纯粹是一种溢出效应,相当于无成本的投资。因此,文化产业具有显著的增长效应。
再次,文化产业中除了创意部分,还有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以人文资源为基础的旅游和相关产业开发,这类产业的主要投入是历史形成的人文形象和符号,其边际成本为零,环境成本也为零,它的扩展和整合对经济增长的效应无疑也是很大的。
从上述几点可见,文化产业是在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一个产业,而且随着时间推移,重要性将与日俱增。为此,我们理应加快推动其发展,并推动其与其他产业融合,同时为之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体制政策。还需要指出的是,文化创意和科技研发一样,会产生难以预计的沉没成本,这里,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往往是决定性的,因此使之产业化、市场化的要求自不待言。
要关注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之间的“中间地带”
在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同时,《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有着不同的性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但共同推动着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非营利性的,要通过政府主导,依靠财政投入,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这是政府的责任,不存在“产业化”、“市场化”的问题。
然而,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就像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并存着的“第三领域”一样。“非营利性”包括“纯公益性”和“狭义的非营利性”,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纯公益性部门,如纯公益性的文化、教育和卫生部门,是公共资源全额投入(相当于转移支付),其产出完全没有价格,以取得社会效益为己任;狭义的非营利性部门,则部分投入来自公共资源,部分来自私人资源,或“第三领域”的主体如社会组织,其产出可以收费,但必须以成本为限,此乃非营利性的底线。纯公益性部门和狭义的非营利性部门都有可能产生收支相抵后的结余,但这些结余都必须继续用于后续的、与部门性质相一致的支出,而不能转移为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用途。我们在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具体实践中,也要发挥其他社会资源和社会主体的作用,一方面使之产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增量作用,另一方面,全面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