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网女单第四轮比赛中,彭帅虽然不敌佩内塔,但成绩尚可。她已经启程回国,并通过个人网页爆料:“看了留言,有的球迷在骂,有的骂到难听至极!做了多大伤天害理的事啊?我在努力,输了比赛我难过,比赛中指甲根断裂越来越痛,痛得我无法形容。我也想像你们说的那样。有时候可控制不了,力不从心!谁当时能感受到我钻心的痛?如果说说就可以做到,那有多好。”
看起来,一些球迷对彭帅的辱骂让她感到很受“伤”。凡事怕掉个儿,倘若那些骂彭帅的球迷把那些“骂到难听至极”的话放在自己身上,或者是自己的妈妈、姐妹身上,他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我建议彭帅就不必太过伤心。“骂人好比骂自己”,不知道现在的孩子还说不说这句话,反正我们小时候常说,小伙伴们有人骂人,别的孩子就用这句话回敬他。
网络上可以随便骂人,仿佛成为某些人的一种共识。跑到网上匿名骂人,痛快固然痛快,终归是一种“小人”的行径。何谓“小人”?“小人”就是做事情没有种,敢做不敢当,偷偷摸摸。有种的话,你要骂人,多少也要拿出一点大丈夫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的气概来。连真名实姓都不敢示人,这种骂人的人,岂止有辱斯文,简直有辱人种。
昨天,看到《中国青年报》报道“微博第一案”二审判决生效的文章。一审法官李颖主张,对网络中的言论应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网友说一些出格、过激的言论,是很正常的。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
为什么人们极度偏爱躲到网络上骂人呢?是否和“网络上的言论有一定的‘豁免权’”有关系?我认为这个“豁免权”很值得探讨。
“豁免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分为外交豁免权、国家豁免权、司法豁免权、国家财产豁免权、收购豁免权等。反正说白了就是享受特殊待遇。法官借用“豁免权”的概念且加上限制词“一定的”,仍然让人们觉得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样的言论,为什么到了网络上就可以有一定的“豁免权”,网下就不能有呢?据说,因为网络是新兴媒体。张朝阳有一个非常诡辩的解释:“微博这种新兴自媒体的媒体属性还没有被正式定义,自己发着玩也不是什么大事儿。”可惜张朝阳还是在美国留过学的人,媒体就是媒体,传统与新兴之间的最大区别,也无非是传播方式、手段的不同。新兴媒体比传统媒体传播方式更加便捷,同时接收到信息的受众更加广泛,表达的形式更加自由,但这丝毫不能代表传统媒体上没有的互相谩骂,或单向谩骂,就可以在新兴媒体上得到一定的“豁免”。新兴媒体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是受到与传统媒体一样的追究。简单地说,媒体不论新旧,都是传播的平台,一种工具而已。法官不能说用棍子杀人犯法,用菜刀杀人就不犯法。法官如果不去追究杀人的共同事实,而去刻意给菜刀提供“一定的‘豁免权’”,未免也太糊涂了。
“一定的‘豁免权’”在法律上是不应当允许存在的。法律不同于政策,政策可能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法律如果也如同政策,成为执法者手中的橡皮筋,不能给人们传递出准确而稳定的信息,那法制社会就永远无法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