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逃税”引发明星纳税问题

时间:2011-09-06 13:50   来源:东方网

  由于新税法出台,纳税也成为人们生活中热议的一个话题。除了月饼税和房产增名税,另一个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明星等高收入人群的纳税问题。

  据《信息时报》8月28日报道:林志玲涉嫌逃税官司终于落幕,日前宝岛台湾的法庭判决她败诉,判补税684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50万元)。林志玲说:“会尊重司法,并立即补缴,亦不会影响舞台剧演出。”经过长达6年的官司,林志玲希望有更清楚的理解与条文,不会让将来的模特儿表演者无所适从。

  对于林志玲所说的“更清楚的理解与条文”,其实是一种推词和借口,无非是为自己偷逃税款找一点理由,以此证明我不是故意行为,而是不知情。

  由此可见,明星尤其是像林志玲这样的大牌,由于收入颇丰,更应该好好学习研究有关这方面的知识。现在,只是补税,数目大了,后果就严重了。刘晓庆因为逃税问题进了监狱,至今已有一段很长的日子了,但是,刘晓庆的教训不该轻易忘记。

  其实,明星逃税有两种情况,一是无知,二是故意,其目的都离不开一个钱字。这就好比明星代言违规违法虚假广告,很难相信一个为虚假广告代言的明星会是一个纳税守法者。现在,对于明星因偷逃税而被处理的新闻久违了,相反被点名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的明星倒时有所闻,是不是明星的税法意识加强了呢?有这方面的因素,但恐怕也不完全是,有好事者这样解释,只是不查,一旦严查必出问题。这倒不是耸人听闻的夸张之语,因为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

  9月1日,2011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据税务部门解释,明星的税也分两种,一种是签约公司,有劳务合同,这样的话一般是按照个税的月收入征收,如果是不固定的活动或者片酬,则是按照劳务活动征收。但是,由于明星的收入都是要求税后,所以大部分的钱都是由影视剧制作方或者活动的主办方垫付,增加的成本也是由他们来埋单。许多明星坦言,自己每次拿的钱都是税后,但税是怎么缴的,自己并不长清楚。

  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文化产业界的高收入人群即在此列。有业内人士建议。“税后片酬”成行业痼疾。记者从行业内了解到,明星、球星普遍都拿取“税后片酬”,这可谓中国的一个特色现象,也饱受制作公司诟病。“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应该由出品方代扣代缴,只有个人自己上税才能担起应负的责任。”

  又回到明星为违法违规广告代言的老话题上,被有关部门曝光后,代言明星常有“我又不是质量检验部门”这句口头禅,为自己的不良行为开脱罪责。纳税也有类似的问题,“税后片酬”的前提是“纳税”,如果对方没有“代为缴纳“,这个偷逃税款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林志玲输掉官司后说的“更清楚的理解与条文”这一句话,值得明星们反思和自查。已经拿这么多的钱了,不要因为稀里糊涂地被冠以一个偷逃税款的罪名,败坏了自己的名声,得不偿失。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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