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明星代言还需“末端落实”

时间:2011-05-25 14:16   来源:中国网

  国家工商总局前日表示将着手整治新兴的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网络手机广告。同时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5月24日《新京报》)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领域频出问题,极大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医药领域,一些名人出于巨额广告费的利诱,在不做任何审查的情况下就欣然登台,利用自身明星效应误导消费者,已深受社会诟病。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工商局考虑修订广告法便更加令人瞩目。

  就我国而言,由于缺乏成熟的行业自律,类似名人代言的规范治理必须寻求政府的法律权威。但在当前,法律在规范明星代言上并未确立起足够的权威,立法预设不全面、监管执法不严密、司法救济不明确等,导致广告法成为“软”指标,在秩序形成的“末端”日渐乏力。

  诚然,名人违规代言屡禁不绝有立法滞后的原因,现有广告法的轻纵导致了明星的不断越界。例如,《广告法》并没有对代言者做出明显的法律惩罚,同时对违法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的惩罚也缺乏威慑力。如今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对规范明星代言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然而,规范明星代言,固然要完善法律,更重要的是,在执法末端上设计出更多明确且操作性强的规范,并通过司法解释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司法救济,将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代言人,纳入直接付诸实施的连带责任体系。例如,2009年,中国广告协会公布了17个人典型的违法广告,虽见公开谴责,却未见政府监管部门出面整治。这种末端监管的疲软,直接导致大量违法广告登上“大雅之堂”,有损法律权威。

  徒法不自以自行。树立法律在广告秩序上的权威,必须在执法末端抓落实、动真格,也需要适时提高违法成本,让惩罚切实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如此才能形成常态化的执法格局,防止明星违规代言“摁下葫芦又起瓢”。(贾林阳)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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