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商时报》今天发表社论说,由于任期即将于本月底届满,陈水扁提名的八位准“大法官”,是否能够及时在“立法院”通过同意权行使,由于诸多变量,使得未来的“大法官”会议步监察院的后尘,陷入半瘫痪状态的风险似乎不能排除。然而,除了关切“立法院大法官”同意权行使的可能动向之外,更值得正视的,尤在于从这一波有关“司法院”与“监察院”甚至“立法院”人选的提名与同意权行使所引发的诸多风波,其实更凸显了包括朝野政党在内,面对“宪政”体制的职权,基本上是以各自政党利益的考虑为依归,而对于可能带来的制度性破坏,则不是浑然不觉,就是全然不以为意。
首先,就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长”与“大法官”的提名与同意权行使过程来看,手握提名大权的陈水扁,虽然赶在“立法院”新会期开议前,就已经提出新人选。但姑不论这些被提名人本身条件是否适格,过去言行立场是否有争议,陈水扁的提名可被批评的,至少有三端。包括提名时间太迟,压缩各界与“立院”公听、审议的时间;提名作业不透明,既未组成提名审荐小组,也未广泛征才,而是由一人孤意独断。另外则是依照新制,“大法官”任期个别计算,则在先前城仲模、杨仁寿先后辞掉“大法官”时,“总统”未能及时补提人选,以致出现此次八人才一榜提名,“总统”自有怠忽提名权行使之责。
在陈水扁提出人选后,“立法院”接续行使同意权乃是“宪法”应有之义。两年半前“立法院”搁置有关监委人事的同意权行使,不论所持理由为何,确属对职权行使的“违宪”怠忽行为,并已为“大法官”会议的解释令所确认。而今,面对“大法官”同意权的行使,“立法院”虽已启动审议公听程序,但对于究竟应如何行使同意权,以及是否应和监委同意权的行使并同包裹处理,“立院”朝野协商迄未能获得共识。其间的症结,一在八位准“大法官”究竟是个别投票还是绑在一起;二是应否等到监委新名单提出,才协商同意权行使的投票方式。前者为民进党所坚持,意在保证八人都能一起过关,然而根据“宪法“精神,既然“大法官”任期是个别计算,因此把八人绑在一起同进同退实与宪政精神有所悖离,民进党之议其实明显基于政党利益考虑,但就后者而论,主张把“大法官”和监委同意权绑在一起并同协商处理的,主要是在野阵营之议,出发点同样出于本身政党利益考虑,以确保传闻中陈水扁依政党比例原则所提的新“监委”人选能在“立院”顺利过关。然而,正因为陈水扁是否重新提名监委,以及是否采政党比例模式提名,执政团队日前仍未有共识,因此也可能连累“大法官”同意权行使的进程,以致十月以后“大法官”会议陷入半瘫痪的窘境,风险和相应引发的“宪政”危机似难排除。
谈到有关监委同意权的行使,在“大法官”会议做出“立院”搁置同意权行使乃属“违宪”行为的解释后,本来可让全面瘫痪的“监院”重现生机,但不只“总统”应不应重新提名,以及人选是否要考虑政党比例原则,执政团队内部歧见极大;同样的“立院”到底要处置摆了两年多的旧提名咨文,又应如何展开同意权的行使,包括是否与“大法官”同意权挂勾,行使的时间点与行使的方式是个别投票或单独计票,每一个环节都有争议,而每一个争议的焦点则是政党利益的计算,而不是如何才能让适格的人担当柏台重任,以发挥整顿政风,纠弹不法抗法的“宪政”职责。
朝野政党以及“总统”、“立院”不只是在执行“司法院”和“监察院”人事的提名权和同意权行使时,充满了政党利害的权谋考虑与进行利益交换,其实这样的思维和操作已经模式化,除了“司院”和“监院”之外,在“立法院”本身又何尝不然。最显着的就是朝野政党在考虑决定各自的不分区“立委”名单时,完全无视于不分区“立委”制度设计的本意是希望引进不受地方利益羁绊的专业菁英,以提升“立院”的议事效能和立法质量,多年的实证早已变质为酬庸工具或摆平内部人事的疏洪道。这种思维的操作模式一旦定型化,甚至像癌症细胞扩散到专业性要求更高的“监委”、”大法官”、考试委员及行政院所属独立机关之提名安排,全面沦为政治酬庸和利益交换的特殊渠道。
“公投法”变成选举造势的工具,“大法官”、“监委“、不分区 “立委”也全变成政党利益考虑和交换的工具,这就是今天台湾实施民主法治的真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