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角七亿”暴露扁家死不认错的真正心态

时间:2010-03-25 09:23   来源:中国台湾网

  吴淑珍说,扁家在瑞士的“海角七亿”是“政治献金”,必须汇至非检方的信托帐户、限用于支持“本土力量”及公益,她才愿意配合汇回。吴淑珍还说,她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汇回这笔款项。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吴淑珍的这个公开声明,显示海角七亿未汇回的责任全在扁家,更暴露了扁家死不认错的真正心态。审理扁案上诉的“高院”法官,或者审理追加起诉部分的地院法官,应当要特别留意扁家各人的犯后态度,例如到底有没有悔悟之意,在量刑时仔细斟酌。

  扁家在瑞士的七亿元究竟是干净钱还是脏钱,当然不是扁家说了算,而是由法院判决来认定。法院若判决认定扁家贪污洗钱,瑞士的七亿元(新台币,下同)即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该要没收、追征,自当依法办理;而扁家成员中被判有罪者,即有“法律上的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行动。

  社论指出,扁家弊案第一审已判决有罪、目前上诉二审部分,除了“自由刑”以外,总计判决扁家应没收或追缴、追征的共计八亿五千万元,另判处罚金八亿元,而黄睿靓被判缓刑,又须向公库缴纳二亿元。其中,应没收或追缴、追征的八亿五千万元,就是法院认定的犯罪所得,法院并认定扁家已透过洗钱将犯罪所得存在瑞士银行。至于目前判决尚未确定,为了保全将来判决确定后执行得到效果者,司法机关亦可扣押被告的财产。这就是司法机关得以扣押扁家财产的法律依据,也是扁家法律上义务的来源。只是因为钱在海外,公权力有所不及,要快点扣住钱就须扁家的配合,如此而已。

  事实上,扁家的巨额赃款,有相当大的数目在扁第一任期内就已弄到手;若真的是要“用于支持本土力量及公益”,这么长的时间,早就该拿出来了,又岂会等到东窗事发,赃款现形之后,为了临讼脱罪,才说是要捐供“抗拒终极统一”之用?吴淑珍声明中还特别说,扁家捐给民进党十三亿元云云,试图利用捐款民进党来合理化扁家的行为。然而,扁家捐给民进党再多的钱,都和扁家自己贪污巨额金钱不相干,况且,那些本就是外界捐给民进党款项中的一部分;扁家当然可以一方面“转”巨款给民进党,一方面自己大笔大笔地贪污。扁家捐款给民进党,并不能证明扁家未贪污。

  社论最后说,扁家弊案已有部分判决有罪,司法机关依法必有追赃的义务和行动。扁家配合固然很好,扁家抗拒还是要追,对台湾及其民众来说,只是正义实现或早或晚而已,但对扁家来说,则是与量刑轻重的利害攸关。扁家该想清楚,一旦过了“高院”的事实审,就再也没有罪责减免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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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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