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化大学法律所教授李复甸24日在《中国时报》发表对于台湾司法改革的见解说:司法起码该做到公正无私与勿枉勿纵。刑事正义绝不是血淋淋的报应,不该如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3424号判决所说“包青天‘开铡’一声令下,莫不大快人心。”难道“司法改革”就是搬几个素人上法台,就叫人民的司法?不是换用刀叉,就是吃西餐!
陪审不是新鲜事,欧洲古代的日耳曼人早已有此制度。到了新大陆发现,当地法官质与量不足,乃大量采用陪审。如今使用陪审最为普遍的应属美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受到战胜国英美的影响,意大利、德国、日本分别引进陪审或是参审制度。类此将人民引入审判,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早在19世纪末,意大利曾经试验引进,惨遭失败。孙中山先生在生前对司法少数的发言中,便曾建议实行陪审。国民政府在抗战胜利后,也有人主张实行陪审。
1947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长庞德教授来华担任顾问。庞德教授明白提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英美法的历史背景,也没有受过英美训练的法官及律师,要去体会英美法是困难的。中国循着现代罗马法的道路已有良好发展,如果转而重新建立一种系统,既无合用的法制书籍,同时也不便于法典化,那便是种浪费。19世纪的司法改革者为了建立判决预期的信心,把陪审制度移植到欧洲大陆,结果失败了,是值得警惕的。”
陪审或是参审制度的目的都在保障被告权益。但是现今在台湾目的是防范“恐龙法官”,也就是怕法官不判重刑。“司改”若是要人民参与审判,就必须着眼于保护被告。因此,被告有权主张接受陪审,也有权拒却陪审。陪审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审判包括“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两个部分。英美法系的陪审是针对“认事”而不及于“用法”。若是让人民参审,那就牵涉“用法”而不止于“认事”。我们能让不知法律的素人适用法律吗?
因为英美法系用素人陪审来认定事实,决定被告是否犯罪?所以订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法则。大陆法系因为是职业法官,证据法则宽松许多,由法官来认定证据力。台湾若是引进陪审,就必须引进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则。那么刑案在无罪推定前提下,卷证不并送、辩护律师搜证权,都必须因而改变。诉讼程序更必须实行纯粹的当事人进行。
因为陪审是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必须采取诉因主义,更不容许诉讼中变更起诉法条。陪审究竟该采一致决?还是多数决?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决?遇到陪审僵局该如何处理?我们只想到刑事需要陪审,民事就不须陪审?陪审制背后有全套的诉讼法则必须连结,不是看看电影或电视剧,觉得剧情精彩,就可以主张实行的。
[责任编辑:李杰]